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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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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对于城镇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也是以此法规为依据来确认。

对于城镇房屋即在国有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此类房屋可以再细分为居住用城镇房屋(即住宅)和经营性城镇房屋,其划分依据主要是不动产产权证书上所列名的用途。

对于居住性城镇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以据此规定,可以明确城镇居住性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为依据,同时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由此可知,对于居住性城镇房屋要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具体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等方式确定。

对于经营性城镇房屋,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可以看出,对于经营性城镇房屋的补偿不仅包含房屋价值还包含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以据此规定,可以知道对于经营性城镇房屋起补偿不仅要包括房屋的价值和搬迁、临时安置补偿还要包含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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