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有薪资的,病假薪资的计算,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薪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薪资的计算系数。
1.病假薪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薪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薪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薪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薪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薪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薪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薪资的70%确定。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薪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章的最低薪资标准。
2.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以上海为例(各个地方的规章不同,有的病假薪资比例没有规章这么细致):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薪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薪资的6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薪资7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薪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薪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薪资的100%计发。
(2)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薪资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薪资的5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薪资的60%计发。
病假薪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薪资的数额。病假薪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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