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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资产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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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企业抵债取得的房产,还没有取得或者还没有过户的都属于产权未确定的房产,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因此,抵债而来的房产应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来核算房产原值。

法律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员或者使用人缴纳。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企业抵债取得的房产,无法取得权证或尚未过户的,属于产权未确定的房产,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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