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统一的标准。该标准是个弹性概念,可操作性较差,各地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尺度不一。但按照通常的解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导致下列情形的出现:
(一)引起群众不满,造成较大规模的群体性的上访事件;
(二)导致流血冲突,致使一定范围内群众的生活起居受到重大影响;
(三)引起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
(四)影响到一定地区社会的稳定,致使某项重要工作无法正常运行。《最高人民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之一,该标准属于非物质性损害后果,是个弹性概念,自身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比较原则、抽象,可操作性较差,司法实践中在适用时尺度不一,认定不便,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与职务犯罪的斗争。
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五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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