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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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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为取得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在建工程抵押转现房的申请条件和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房屋抵押的申请条件:

房屋性质:住宅,写字楼,别墅、商品房、成本价房、经济适用房(对经济适用房要求严)并且产权明晰20年以内

抵押人(年龄正常值18-65周岁)并且身体健全

抵押人可以证明还款来源以及其他资产(大额定期存单,二套房产,股票,基金等)

实际用款用途明确

二、准备资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

(5)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

(6)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关于在建工程抵押转为现房抵押登记的补充协议原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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