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医疗机构说明信可以作为证据,但不一定能够改变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风险情况。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隐瞒或者不如实告知重大事实,保险公司有权利拒绝承保或者解除合同。此外,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如果合同纠纷当事人对事实有争议,可以举证。所以,医疗机构的说明信可以提供证据,但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这不足以证明被保险人的昏迷症状符合重疾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可能仍然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二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风险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六十二条 合同纠纷当事人对事实有争议的,应当举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问题,当事人对契约关系、履行情况、损失原因等事实有争议的,应当举证。被保险人、受益人主张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应当先证明被保险人符合保险责任承担的条件,然后由保险人举证证明免除赔偿责任的事由,如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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