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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从犯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来源:尚车旅游网

电信诈骗罪的主从犯应根据骗取的数额等追究刑事责任,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分别适用不同刑罚。从犯可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对电信诈骗罪的主从犯,应根据骗取的数额等追究刑事责任。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拓展延伸

从犯是否应承担电信诈骗的刑事责任

从犯在电信诈骗案件中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从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起辅助作用,但未直接参与实施犯罪的人。对于电信诈骗案件而言,从犯可能是提供技术支持、帮助转移资金或协助销赃等角色。

一方面,从犯在电信诈骗中起到了重要的辅助作用,他们的行为帮助犯罪分子实施诈骗,对被害人造成了实际损失。因此,从犯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另一方面,从犯的行为与主犯相比往往存在一定的差异。从犯可能是在被胁迫或欺骗的情况下参与犯罪,对犯罪的主导权并没有实际掌握。因此,对于从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避免对其过度惩罚。

综上所述,对于电信诈骗案件中的从犯,应当根据其具体角色和行为情况来判断其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充分考虑从犯的主观恶性、行为贡献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以确保刑罚的公正与合理。

结语

对于电信诈骗案件中的从犯,应根据其具体角色和行为情况来判断其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从犯在电信诈骗中起到了重要的辅助作用,对被害人造成了实际损失,因此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然而,从犯与主犯存在差异,可能在被胁迫或欺骗的情况下参与犯罪,对犯罪的主导权并没有实际掌握。因此,在刑事责任的确定上,应综合考量从犯的主观恶性、行为贡献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避免对其过度惩罚,确保刑罚的公正与合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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