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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有哪些

来源:尚车旅游网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开展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所谓使用。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用信用卡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所谓伪造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样式、图案、颜色,采用印刷、描述、影印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制造,以冒充真实信用卡的假信用卡。

2、使用无效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所谓无效信用卡,是指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信用卡、无效信用卡、被依法宣布无效的信用卡以及持卡人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所谓冒用,是指行为人以持卡人的身份,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四、恶意透支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是指信用卡透支金额在3月份不归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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