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公司注销后,丧失主体资格,债务已经得不到清偿了,而且,债务清偿往往都是在注销前就要分配完毕,在债权申报阶段未进行申报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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