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药费用不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一)使用的药品或者诊疗项目未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或者诊疗项目目录的,但实行按病种定额付费的除外;(二)按照规定应当由工伤或者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医药费用的;(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医药费用的;(四)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五)境外就医的;(六)因故意犯罪造成自身伤害发生医药费用的;(七)因美容、整形等非基本医疗需要发生医药费用的;(八)国家和省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三项情形,但第三人无法确定或者无支付能力的,由经办机构按照补偿方案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先行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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