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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津贴如何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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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部分城市生育津贴、补贴申领由公司帮助完成。

申请分娩生育津贴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准生证、出生证和独子证复印件。

3、生育住院发票复印件、出院小结(盖就诊医院章)。4单位证明(含职工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产假起止日期)。5报销资料涉及复印件的部分,需提供原件审核

二、部分城市生育津贴、补贴申领由个人自己办理的,需提供相关资料,在指定时间内到社保局办理,提供资料和提交公司资料几无差别。

三、对于少数社保代理的个人或者小微企业、办事处、分公司的,需提前报备代理公司,并提交相应资料给代理公司由其协同申报,对于好易保这样的网上社保服务平台,便可网上直接上传资料、网上申领。

一、享受条件:

1、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

2、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

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二、内容:

1、津贴:

2012年的新劳动法规定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较之前90天产假增加了8天。

晚育假增加15天(新劳动法中未曾出现晚育假,地方出台的生育办法可能会增加此假期)。

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产假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产科并发症按核定的数额报销。

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备注:生育津贴要在生小孩后,三个月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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