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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

来源:尚车旅游网

法律主观:

《 工伤保险条例 》第34条第2款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工伤 医疗补助金和 伤残 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赔偿金 额的计算没有全国通行的标准,须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执行。在各地区暂无规定的情形下,可参照《 非法用工 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对一次性赔偿所作出的规定。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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