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在异地就医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跨省(区、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手续。同时,参保人员还可以申请医保跨省异地结算转移。
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在异地就医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跨省(区、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手续。”
2.《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参保人员跨省(区、市)就医的,应当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医疗保险基金条例》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跨省(区、市)异地就医的,其医疗保险基金应当由原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支付。”
总结: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跨省(区、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手续或申请医保跨省异地结算转移,具体操作需要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医疗保险基金应当由原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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