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籍证明
户籍证明的内容: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职业、婚姻状况、户口性质和家庭关系等。
2、《申请入户审批表》
由户口内勤据实录入微机后打印。录入时要特别注意审核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是否与户籍证明、身份证一致;落户人有曾用名的,须注明。
3、《派出所调查报告》
由社区民警根据申报材料,经过调查据实写出。调查报告内容:落户人和被投靠人的基本情况、落户原因(三投靠、购房等)、落户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调查人签字等。
4、《准予迁入证明》
父母《准予迁入证明》签发之后出生的婴儿,可随其父亲或母亲按出生办理落户登记。
5、计生部门计划外生育证明
申报随迁子女人数,依照计生部门的规定(农村地区的,少数民族可生育三胎,汉族可生育二胎;城镇的,少数民族可生育二胎,汉族可生育一胎等。)审批。随迁子女人数超过规定的,需提供计生部门计划外生育证明。
6、结婚证、毕业证、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等
申报材料中的结婚证、毕业证、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等的复印件必须由社区民警签名确认。市外迁入年满16周岁以上的,须采集身高、血型。
7、申报证明
申报落户材料中所需的证明,其有效期均为一年。
8、确认证明
银行、保险、劳动等社会职能部门对户口薄、身份证登记信息有疑问的,派出所凭其出具的要求确认的证明打印信息单,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9、各(分)县局、派出所必须严格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审批各类户口,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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