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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是什么

来源:尚车旅游网

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包括:

1、安全运输义务;

2、通知义务;

3、按约定的时间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4、对货物毁损存在赔偿责任。

在运输合同当中,不管是作为承运人还是托运人,自运输关系建立之日起双方就互负权利义务。但是很显然的是,承运人与托运人能够享有的权利不同,当然需要具体履行的义务也是不一样的。

一、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涵盖什么

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1、货物灭失、损坏及迟延交付的责任。承运人应对自货物接管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货物交付中的任何延迟负责。但如果是由于索赔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或承运人不能避免的情况和承运人不能防止的结果所造成,承运人应免除责任。但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对由于为履行运输合同而使用了不良状况的车辆或由于承运人已租用其车辆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引起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承运人不应免除责任。2、特殊风险的责任。若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在下述情况中产生的特殊风险所引起的,承运人应予免责:(1)当已在运单中明确议定和规定使用无盖敞车;(2)包装上标志或号码不足或不当;(3)由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或代表托运人(发货人)或收货人所从事的货物搬运、装载、积载和卸载;(4)如货物根据其性质,在无包装或未予妥善包装时易于损耗或损坏的情况下,无包装或包装不良;(5)特别是由于断裂、生锈、腐烂、干燥、渗漏、正常损耗或虫蛀等易造成全部灭失或损坏的某些货物的性质;(6)承运活动物。托运人(发货人)因上述特殊风险损坏的货物,导致他人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

二、航空运输违约责任是什么

1、托运人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人应按其价值的20%偿付给承运人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调具断裂、货物摔损、调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承但赔偿责任。

(4)在托运人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字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人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人应偿付承运人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2、承运人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人应偿付托运人违约金元。

(2)承运人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到达,承运人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人。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人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人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拒;

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货物的合理损耗;

货运人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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