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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延迟运输造成旅客损失需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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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态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承运人的安全运输义务

承运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数量、起止点,合理调派车辆,完成运输任务。

2、负责装卸时,应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装载标准,保证装卸质量。

3、实行责任运输。安排装货的车辆,货箱要完整清洁,货物要捆扎牢固,苫盖严密。运输途中要定时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保证运输质量。

二、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5、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或者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

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2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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