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孙关系主要有三项内容:
一是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二是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此外,对子女虽未全部死亡但生存的子女确无赡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也应予以赡养。三是祖孙之间的继承关系,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 人时,祖孙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可以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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