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若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可认定为离婚转移财产。夫妻一方与小三约定分手费属于赠与行为,一旦给付财产即生效,不能要求返还。但若分手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得到另一方同意。夫妻一方未经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主张返还。尽管赠与的财产不能要求返还,但因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另一方可要求返还并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如何界定离婚转移财产
夫妻离婚时,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可以认定离婚转移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一方与小三约定分手费,另一方可以主张返还吗
首先,夫妻一方与小三约定分手费,属于赠与行为,给付财产即生效,不能要求返还。
其次,夫妻一方与小三约定分手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需要经过另一方同意。
按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而言包括以下: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比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以及养老保险金等。
最后,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主张返还。
按规定,为解除同居关系赠与对方的财产,交付后不能要求返还,起诉至法院也会不予支持。不过,因为擅自支付分手费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所以夫妻另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并且法院也会依法受理诉讼。
结语
离婚时,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可以认定为离婚转移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于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如果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这种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夫妻一方与小三约定的分手费,如果属于赠与行为即生效,不能要求返还。但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经过另一方同意。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主张返还,并且法院也会受理相关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