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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权利归属与风险承担规定(最新版本)

来源:尚车旅游网

技术合同的核心内容是确定当事人在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文章中还包括了成果归属的规定,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的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此外,还提及了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关于后续改进技术成果分享办法的约定,以及在技术开发过程中的风险分担问题。

法律分析

技术合同,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一)成果归属

1.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优先受让该专利申请权。

2.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各方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合作开发的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或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权的一方可免费实施该项专利。但合作开发的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3.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和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按照合理的原则,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中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而由后续改进方享有。

(二)开发风险的负担

在履行技术开发合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而导致研究开发全部或部分失败的,其风险负担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可补充约定或按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结语

技术合同是确立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根据合同,委托开发的发明创造归属于研究开发人,合作开发的发明创造归属于各方共有。对于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和利益分配,应当由当事人约定。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可以约定分享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办法。对于开发过程中的技术困难所导致的失败,风险负担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进行分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修正);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三十八条 国家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互联互通、竞争有序的技术市场,鼓励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和创新创业服务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七十三条 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四十一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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