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房屋确权纠纷,首先当事人应自行协商;
如协商无果,再交由当地政府处理。
单位间的纷争由县级或更高级别政府进行裁定;
而个人间及个人与单位间的争论,则可交付乡级或县级政府处理。
若当事人对相关政府决定不满,可在接收到处理通知的30日内,向上诉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