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重对方法律责任之格式条款无效。
凡采用此种条款签订合同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遵循公正原则设定双方权益和义务,且须以公平方式提醒对方留意免除或限定其责任的条款,并应听任对方要求,对此类条款进行详细解释。
格式条款即为事先草拟,旨在重复使用,且在签定合同时无需与对方商议的条款。
对于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及排除对方主要权益的条款,均属无效格式条文。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