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通常是做出行政行为的机构;
若发生复议情况,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与做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构成共同被告,而复议机关如果对原行政行为进行了更改,则自身成为被告;
若在法定期限内未做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针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则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对于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案件,自然是复议机关成为被告。
当两个及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做出同一行政行为时,他们将构成共同被告。
此外,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做出的行政行为,其责任方应为委托的行政机关。
若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有所变更,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将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