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常情况下,女性身处异地亦可提起离婚诉讼,前提是需要满足特定条件。
然而,离婚诉讼的管辖始终遵从“原告就被告”准则,即由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法院负责审理。
如被告的实际居所地与其常驻地点不符,则由该被告的惯常居住地法院审理。
但若具有以下特殊情形,例如被告失踪或经法定程序宣告为失踪人、受到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等,则原告所在地法院或其惯常居住地便有管辖权受理案件。
倘若女方作为原告提出离婚申诉,并身处于他乡,需要考察其请求是否符合上述特例情形,此外还需证实被告在审理开始阶段在女方所在地已连续居住超过一整年以上。
否则,依照规定,需向被告所在地法院递交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