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离婚过程中,财产的划分应按照其性质归属为配偶个人财产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尽管婚前已有的财物通常被视为个人财产,然而以下几类特殊资产仍被归纳到共同财产范畴:(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取的薪资、奖金及劳务报酬;(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无特别约定而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以及(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他应归于共同所有的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