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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定罪及刑罚规定概述

来源:尚车旅游网
第1种观点: 一、哪些行为属于走私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走私行为:1、未经或者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2、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临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3、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4、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其他海关监管货物或者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的;5、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的货物擅自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的。二、走私处罚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走私贩私活动中,对经销国家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或者国家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查验其有关手续或者证明。其中,汽车、摩托车应具备《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和缉私没收车辆定点销售单位的发货票;其他商品应具备进口手续、合法经销单位的发货票、合法的处罚决定书其中的一种。对不具备上述手续或者证明的,区分情节,予以处罚:(1)对经销的,没收物品,没收销售款,可并处物品等值10-20%的罚款;对经查证属于走私物品的,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可并处物品等值20%的罚款。(2)对购买批量家电等物品自用的,处物品等值10-30%的罚款,对购买汽车、摩托车自用的,一律没收。2、对为经销非法进口商品活动牵线搭桥,提供各种手续、证明、汽车牌照、资金、运输工具、仓储等方便条件的,没收专用工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额1-3倍的罚款;无法确定非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3、走私贩私行为,除按本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纪、政纪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2种观点: 走私犯罪与走私行为的主观内容和行为特征完全一致,从理论上区分走私犯罪与走私行为并不困难,前者属于刑事违法范畴,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事制裁;后者属于行政违法范畴,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承担行政责任,接受海关行政处罚。从实践来看,走私犯罪与走私行为的界限在于走私的情节轻重。走私犯罪较之于走私行为,其情节更重,危害更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走私犯罪和走私行为的界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以偷逃税额或者走私货物、物品的数量作为划分走私犯罪和走私行为的界限。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以偷逃的应缴税额作为划分走私犯罪和走私行为的界限。自然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超过5万元,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超过偷逃应缴税额超过25万元的,构成走私犯罪。如果达不到该起刑点的,则构成走私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走私刑法规定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依据其走私违禁品的数额划分走私犯罪和走私行为的。例如,走私假币罪的起刑点是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以上。达不到这个数额,则构成走私行为,应当由海关法予以行政处罚。(二)以违禁品的种类作为区分走私犯罪与走私行为的界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作为走私犯罪对象的违反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简称违禁品),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一百五十二、一百五十五、、三百四十七、三百五十条规定的武器、弹药、淫秽物品、毒品等11种违禁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构成走私行为对象的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范围更广,例如,的宣传品、涉及国家秘密的材料等。除此以外,即使是同一类违禁品,例如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走私文物罪的对象仅是三级以上的珍贵文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走私文物行为对象是大量的一般文物。(三)以是逃证还是逃税作为走私犯罪和走私行为的界限。国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简称应证货物、物品,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事先由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签发有关许可证件,并凭此许可证件进口或出口的货物、物品。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必然构成走私行为,但不一定构成走私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除对列明的毒品等11类禁止进口的物品外,对其他类的走私犯罪均以其偷逃的税额来认定,而未将逃证作为认定走私犯罪的构成要件。只逃证未逃税的行为,只能构成走私行为。既逃证又逃税,就有可能构成走私犯罪。例如,走私外币案件,因为只涉及逃证(即外汇携带出境许可证),所以无论走私外币的数量有多少,都不构成走私罪。(四)以走私的方式作为区分走私犯罪和走私行为的界限。只要存在以武装掩护走私或者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违法行为,无论走私货物、物品的数额大小,都构成犯罪。以上就是法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走私物品要达到多少钱才能定罪,走私行为和走私犯罪的界限的相关内容。相信大家对于两者的区别以及走私罪的相关知识都有了进一步了解,司法机关应当严重打击这些犯罪分子。

第3种观点: (一)未经及其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帐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帐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一、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武器、弹药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武器、弹药。所谓武器及弹药,是指各种具有直接杀伤力、破坏力的器械、装置或其他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规定,既包括各种军用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如手、步、冲锋、机等常规武器,核武器、化学武器、细菌武器等现代化武器,弹、炮弹、、地雷、手榴弹等弹药;又包括各种类似军用武器的支、弹药和爆炸物,如射击运动用的支,狩猎用的散弹及其子弹等。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用各种方法,躲避海关的监督、检查,企图将武器、弹药通过国(边)境。有的绕过关口,在没有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地方,非法携带、运输武器、弹药进出境;有的虽通过关口,但企图以隐匿、伪装、假报等手段,欺骗海关,蒙混过关,有的则是采用藏匿、伪报等方法,以逃过邮检和海关的查验,非法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等。这些行为都是走私武器、弹药的典型行为,此外,走私武器、弹药还有一些非典型行为,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下列情形:(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武器、弹药的;(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的;(3)与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分子进行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证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等等。4、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5、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弹药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自己所携带、运输或邮寄的是武器、弹药,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处罚。至于其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这种目的,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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