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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定的竣工验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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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包括:1. 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2.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3.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4.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5.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法律依据: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2种观点: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制度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它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是什么竣工验收程序:1、由竣工验收小组组长主持竣工验收。2、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状况、合同履约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3、验收组分为三部分分别进行检查验收。(1)检查工程实体质量。(2)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3)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并听取质量监督机构对该工程质量监督情况。(5)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小组人员分别签字、建设单位盖章。(6)当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时,验收小组应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7)当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需整改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填写有关表格,有关人员签字,但建设单位不加盖公章。(8)当竣工验收小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竣工验收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当协商不成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调裁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有哪些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施工许可证;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5、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6、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7、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8、城乡规划部门认可文件;9、消防部门认可准许使用文件;10、环保部门认可准许使用文件;11、验收入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12、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13、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14、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许可证;15、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16、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7、其它有关资料。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程施工验收的主要规范包括: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13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4、《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5、《综合布线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20076、《建筑工程饰面砖粘接强度检验标准》JGJ110-20087、《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8、《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20109、《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10、《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20101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1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8-200813、《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14、《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15、《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201216、《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17、《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18、《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19、《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201020、《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建筑装饰涉及的相关验收规范及标准非常的繁多,除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两个基本的国家标准外,很多的施工项目都有单独的国家规范及标准颁布。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1种观点: 竣工日期和验收日期: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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