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阶段是控制人口思想的提出与萌芽;第二阶段是人口增长失去控制;第三阶段是人口政策开始形成;第四阶段是人口政策最终形成并进一步完善。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回顾我国成立以来人口政策的演变历史,大体上可划分为以下阶段:1、鼓励生育政策阶段:1949-1953年,恢复劳动力,鼓励生育。2、政策转变酝酿阶段:1954-1959年:政策转变酝酿,上层思想反复。3、限制生育政策阶段:1960-1970年:实施限制生育政策,但没有全面开展;1971-1979年:全面推行“晚、稀、少”政策;1980-1984年:生育政策紧缩,全面推行“一胎化”政策;1984-1991年:在农村实行“一孩半”政策,但在城市继续实行“一胎化”政策;1991-2014年: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4、逐步放开生育阶段:2014-2021年:人口政策进行调整,实行“单独二孩”的人口政策,主要是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严重;2021年6月,全面放开三孩政策。法律依据: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历史的局限性决定了行政改革的成败。行政改革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而不是强加给政府的,它是脚踏实地的实践行动。行政改革必须认清历史给它提供 了什么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与限制条件。行政改革不能超越历史发展阶段进行,它必须符合历史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理想主义的改革计划固然好,但是有时却难以实行。改革计划要符合实际,实事求是,切实可行。历史的局限性决定了行政改革的性质、方向、任务和方法,同时也决定了行政改革的艰巨性。超越历史局限性 的行政改革必然失败。(2)政治因素对行政改革的限制与制约。行政改革不仅仅是对行政系统单一的改革,它受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政治因素起着决定作用。行政体制是政治体制 的组成部分,从属于政治体制。政治体制给予行政体制多大的改革空间,决定了行政体制的改革程度。政治体制决定限制和制约行政改革。政治官僚集团对行政改革 也起着决定性的影响。政治官僚集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起决定作用,他们的赞成和反对往往能够决定成败。政治官僚在这里没有贬义,只是用它来说明一种政治现 象。行政改革必须得到政治官僚集团的支持才能顺利地进行。(3)在行政系统内部行政官僚集团的反对。行政改革是对行政系统进行改革,是政府对自己进行革命,当然在行政系统内部会遇到强大的阻力。行政改革是权 力再调整,也是利益再分配。一般行政工作人员不会对行政改革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行政官僚集团一旦利益受损,就会形成强大的阻力,从而使改革政策变形或迟 迟不予执行。他们一般不会公开反对行政改革,往往去争取政治支持,在政治上使行政改革无法进行或流于形式。(4)传统的保守程度决定了行政改革的艰难程度。传统没有什么好坏,但历史传统确实有保守性的一面,各国传统的保守性有程度的不同,这决定了具有不同 历史传统的国家进行行政改革的难易程度。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宝贵财富,是民族价值观的体现,是民族赖以生存繁衍的精神支柱,是民族整合统一的纽 带。传统文化具有十分强大的力量,是任何强权无法摧垮、无法消灭的。当行政改革不为传统文化的这种保守性所接受时,它将遇到非常大的阻力。我国行政改革的 阻力不是来自人民群众的传统意识,而是从政为官的传统文化。我国传统文化把从政为官放在高于一切之上的地位,这对行政改革造成了巨大的阻力。(5)用人唯亲和家长制对行政改革的负面影响。讲人情而不讲规则,用人唯亲和家长制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人际关系规则、用人规则和领导规则。用人唯亲和家长制对行政改革有抵制作用和破坏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政治保障是进行行政改革的前提。(2)加强宣传,制造行政改革的舆论。(3)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改革政策。(4)制定进行行政改革的法令和政策,使行政改革有法律保证和强制力。(5)恰当地选择行政改革突破点和发动改革的时机。(6)行政改革要尽快地取得效果,提高行政效率和为公众服务的质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历史的局限性决定了行政改革的成败;2.政治因素对行政改革的限制与制约;3.行政系统内部行政官僚集团的反对;4.传统的保守思想和习惯势力的阻碍;5.用人唯亲和家长制对行政改革的负面影响.从目前情况看,由于政治体制改革和反垄断改革滞后,如政府职能部门和官员为了自身利益,不愿继续放权,甚至借口经济发展中的新事物、新情况要求增设新的机构、新的行政许可和审批权,垄断部门也希望借助各种审批门槛,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沟通按照沟通的方向进行划分可分为:1、下行沟通,指自上而下的沟通,也就是上级向其下级传递信息,因而又称传递。在下行沟通中,要注意避免专断和高傲,以免脱离群众,得不到广泛响应;2、上行沟通,指自下而上的沟通,也就是下级向上级反映意见和情况,又称为反馈。下行沟通的目的是要将下级对有关情况的看法、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上来,以利于上级及时解决下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3、平行沟通,指横向的沟通,也就是同级部门或同事之间的沟通。由于工作或业务上的关系,不同组织与人员之间或多或少总是存在某种联系,因而便产生了横向沟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沟通的组织结构的不同将沟通划分为正式沟通和非正式沟通,根据沟通的方向的不同将沟通划分为向下、向上和水平的沟通;按沟通的路线划分,由单向沟通和双向沟通;根据沟通的传递和接受方式的不同将沟通划分为口头的、书面的和其它的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调解时,按照法律规定,必须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大气环境正在恶化。主要表现为:气候灾害增多、加剧,全球气候变暖,冰川消融,海平面相应升高,沿海低地受到海水淹没的威胁; 大气成分发生不利于人的变化,二氧化碳增加,缓解紫外线辐射的臭氧层浓度降低,地球两极上空臭氧层出现空洞并在加大,还有多种有害于人类的成分也在增加。据1997年美国里奇国家实验室的报告,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浓度,自工业革命以来已增长了30%,甲烷增长了一倍,氮氧化物增长15% 。二氧化碳、甲烷、氮氧化物都是能产生温室效应的气体,其浓度的增加导致气温升高 。法律依据:(生态环境部 部令 第17号)《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第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评估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情况,开展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备案,指导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机动车等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标准
第2种观点: 一、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有哪些1、实行垃圾分类袋装化.这样不仅能减少环卫工人的工作量,还能更好地起到废物利用,减少污染,节约资源.2、买菜时,少用塑料袋,尽量用竹篮子。3、用笔尽量用可换芯的,减少圆珠笔外壳的浪费与垃圾量.4、外出吃饭尽量不用一次性饭盒和筷子。5、播种绿色就是播种希望,垃圾过剩与环境问题,垃圾的回收及资源化综合利用。二、环境保护是什么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指的是人类有意识的保护自然资源并使其得到合理的利用,防止自然资源受到污染和破坏。环境保护措施指的是工程开工前,一般由工程技术部负责编制详细的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计划,并根据具体的施工计划制定防止施工环境污染的措施,防止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环境保护一般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术的、行政管理的,也有经济的、宣传教育的等。十八届五中全会会议提出: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条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规定,生态环境治理措施有以下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第三十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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