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严禁拉帮结派,对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二是严禁拉票贿选,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者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贿选的依法处理。参与或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处理。三是严禁买官卖官,对以谋取职务调整、晋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一律先停职或者免职,并依纪依法处理。四是严禁跑官要官,对采取拉关系或者要挟等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五是严禁造假骗官,对篡改、伪造干部档案材料的,一律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六是严禁说情打招呼,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重用说情打招呼的,对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责任。七是严禁违规用人,对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超职数配备干部和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一律宣布无效,并视情节对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八是严禁跑风漏气,对泄露、扩散涉及换届人事安排等保密内容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九是严禁干扰换届,对造谣、诬告他人或者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选举权的,一律严厉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法律依据:《关于严肃换届纪律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 第二条 严明纪律规定。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以“零容忍”的态度正风肃纪。一是严禁拉帮结派,对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二是严禁拉票贿选,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者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贿选的依法处理。三是严禁买官卖官,对以谋取职务调整、晋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一律先停职或者免职,并依纪依法处理。四是严禁跑官要官,对采取拉关系或者要挟等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五是严禁造假骗官,对篡改、伪造干部档案材料的,一律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六是严禁说情打招呼,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重用说情打招呼的,对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责任。七是严禁违规用人,对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超职数配备干部和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一律宣布无效,并视情节对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八是严禁跑风漏气,对泄露、扩散涉及换届人事安排等保密内容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九是严禁干扰换届,对造谣、诬告他人或者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选举权的,一律严厉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严禁拉帮结派,对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二是严禁拉票贿选,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者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贿选的依法处理。参与或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处理。三是严禁买官卖官,对以谋取职务调整、晋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一律先停职或者免职,并依纪依法处理。四是严禁跑官要官,对采取拉关系或者要挟等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五是严禁造假骗官,对篡改、伪造干部档案材料的,一律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六是严禁说情打招呼,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重用说情打招呼的,对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责任。七是严禁违规用人,对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超职数配备干部和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一律宣布无效,并视情节对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八是严禁跑风漏气,对泄露、扩散涉及换届人事安排等保密内容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九是严禁干扰换届,对造谣、诬告他人或者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选举权的,一律严厉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法律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保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贯彻实施,正确处理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 对违反《若干规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第三条 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的,区别不同情形分别给予处理:(一)隐匿、截留、转移、侵吞国有资产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二)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非法处置国有资产权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四)编造或者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必须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2、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3、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不断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4、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5、必须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发挥和增强我国制度优势。6、必须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不断增强我国综合国力。7、必须坚持扩大开放,不断推动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8、必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9、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央纪委机关、中组部提出“九个严禁、九个一律”的纪律要求,具体内容如下。一是严禁拉帮结派,对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二是严禁拉票贿选,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者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贿选的依法处理。参与或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处理。三是严禁买官卖官,对以谋取职务调整、晋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一律先停职或者免职,并依纪依法处理。四是严禁跑官要官,对采取拉关系或者要挟等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五是严禁造假骗官,对篡改、伪造干部档案材料的,一律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六是严禁说情打招呼,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重用说情打招呼的,对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责任。七是严禁违规用人,对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超职数配备干部和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一律宣布无效,并视情节对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八是严禁跑风漏气,对泄露、扩散涉及换届人事安排等保密内容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九是严禁干扰换届,对造谣、诬告他人或者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选举权的,一律严厉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法律依据:《关于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 二、严明换届纪律。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以“零容忍”的态度正风肃纪。一是严禁结党营私,对拉帮结派、上下勾联、搞团团伙伙和小圈子的,以人划线、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的,一律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二是严禁拉票贿选,对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快递邮寄、电子红包、网上转账等方式赠送礼品礼金,以及打电话、发信息、当面拜访、委托他人出面等形式,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串联、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者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贿选的依法处理。三是严禁买官卖官,对以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的,通过帮助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索取、收受贿赂的,一律先停职或者免职,并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四是严禁跑官要官,对采取拉关系或者要挟等手段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的,一律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五是严禁造假骗官,对篡改、伪造干部档案材料的,一律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六是严禁说情打招呼,对为他人推荐提名、提拔调整疏通关系的,违规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作为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情形记录在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七是严禁违规用人,对借换届之机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超职数配备干部、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一律宣布无效,并对相关人员依规依纪进行处理。八是严禁跑风漏气,对泄露、扩散换届人事安排等保密信息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九是严禁干扰换届,对造谣、诬告他人或者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选举权的,一律严厉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四个必须:1、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2、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3、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4、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二、八条规范:1、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2、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3、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4、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5、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6、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7、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8、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党章总纲部分,增加了关于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历史进程的表述,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2、对党的性质作了进一步阐述。3、结合中国实际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表述作了新的概括。4、总纲中对我国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指导原则增加了新内容。5、对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提出了新要求。、6、对党员队伍和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新要求。7、对党的基层组织的有关规定作了补充和修改。8、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责和任务作了补充规定。9、对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性质作了进一步的表述。10、增写了党徽党旗一章,作为第十一章。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五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第五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第五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党的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对党章的修改有:1、将科学发展观列为党的指导思想。2、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成就的内容和改革开放的有关内容。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大会认为,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深刻认识和回答了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形成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大会一致同意在党章中把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确立为党的行动指南。大会要求全党同志更加深入地学习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完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制机制,把科学发展观贯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全过程、体现到党的建设各方面。
第3种观点: 1、党章总纲部分,增加了关于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历史进程的表述,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2、对党的性质作了进一步阐述。3、结合中国实际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表述作了新的概括。4、总纲中对我国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指导原则增加了新内容。5、对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提出了新要求。、6、对党员队伍和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新要求。7、对党的基层组织的有关规定作了补充和修改。8、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责和任务作了补充规定。9、对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性质作了进一步的表述。10、增写了党徽党旗一章,作为第十一章。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五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第五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第五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党章的性质、内容和产生程序决定了党章在党内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及作用,它是党的整体意志的体现,它也是党内的普遍行为规范,党章所具有的这种特性决定它是党的根本大法。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三条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凡属重大问题,党的各级委员会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3种观点: 党章的性质、内容和产生程序决定了党章在党内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及作用。党章所具有的这种特性决定它是党的根本大法。党章在党内生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政党章程是政党立党之本。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大法,在党内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最高权威。这是因为:一是党章是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这一党内最高领导机关讨论通过并颁布施行。二是党章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居于母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的规范效力。三是党章在党内生活中具有最普遍的约束力。每一个党员,每一级党组织,都要毫无例外地遵守党章。政党章程是政党的立党之本。中国共产党人历来重视党章的地位和作用,邓小平同志说:“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这是我们党对党章在党内生活中地位和作用的十分精确的表达。从内容上看,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路线和纲领、党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集中体现了全党的最高利益和最大利益,集中了体现了全党的信念和愿望,是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的武器。同时,党章还规定了党组织和党员的行动规范。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条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