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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医疗费推出支付新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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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按定额、限额支付的医疗费用标准1、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妊娠1至12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470元;妊娠1至27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750元;妊娠至分娩前的产前检查费:1200元。2、分娩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支付(1)自然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1900元、二级医院1800元、一级医院1700元。(2)人工干预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2100元、二级医院2000元、一级医院1900元。人工干预分娩的方式包括:宫颈封闭、催产素静滴引产、手剥胎盘术、刮宫术、宫颈裂伤、阴道壁血肿切开术、会阴Ⅲ度及复杂裂伤缝合术、单胎产钳术、单胎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内倒转术与外倒转术、毁胎手术分娩、晚期妊娠药物引产。(3)剖宫产不伴其他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3800元、二级医院3700元、一级医院3500元。(4)剖宫产伴其他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4000元、二级医院3900元、一级医院3600元。(5)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加收10%.3、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门诊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1)门诊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270元、二级医院260元、一级医院250元。(2)门诊药物流产:三级医院360元、二级医院350元、一级医院340元。(3)门诊输卵管药物粘堵术:三级医院1420元、二级医院1410元、一级医院1400元。(4)门诊输精管结扎术:三级医院1440元、二级医院1430元、一级医院1420元。(5)门诊输精管药物粘堵术:三级医院1390元、二级医院1390元、一级医院1380元。(6)门诊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三级医院51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500元。(7)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三级医院360元、二级医院360元、一级医院350元。住院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按以下定额标准支付:(1)住院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970元、二级医院950元、一级医院920元。(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三级医院2400元、二级医院2300元、一级医院2100元。(3)住院输卵管结扎术:三级医院17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一级医院1500元。参保人员在门诊或住院进行人工流产术的同时取出(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可加收其手术费的30%.如属于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还可加收节育器费149元;剖宫产术后1年内再次妊娠、子宫下段妊娠、瘢痕子宫妊娠、哺乳期妊娠、早孕合并生殖器畸形进行人工流产手术的属于高危人工流产,高危人工流产在人工流产手术支付标准基础上加收手术费的30%。(二)按项目支付的范围1、有以下情况的,分娩当次的医疗费用按项目付费(1)重度贫血(血红蛋白HGB小于6g/dl);(2)重度血小板减少(血小板计数小于5万/mm3);(3)产科出血(出血大于1000ml);(4)心脏疾病伴心功能不全;(5)高血压疾病伴先兆子痫、子痫;(6)糖尿病需用胰岛素治疗;(7)急性脂肪肝;(8)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低。2、有以下情况的,计划生育手术的住院医疗费按项目付费(1)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的医疗费;(2)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者。

第2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如下: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分娩的医疗费为1900元(含产前检查费),难产分娩的医疗费为2100元,剖宫产手术的医疗费为3500元。每增加一胎的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增加20%。此外,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引产每人次400元,妊娠3个月以法律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1)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分娩的医疗费:1900元(含产前检查费,下同);(2)难产分娩的医疗费:2100元;(3)剖宫产手术的医疗费:3500元;(4)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增加20%费用;(5)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引产每人次400元;(6)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每人次200元。2、女职工生育津贴计发标准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育或流产时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计算生育津贴,每月按30天为标准。(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下列情形,可增加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3)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3、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计划生育实施节育技术服务及符合生育实施复通所需的手术费用,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140号)的规定标准执行。拓展延伸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章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生育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侵犯。同时,《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报销,生育保险费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计征。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女性生育医疗费用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给予报销,用人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同时,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则其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结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根据该规定,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分娩的医疗费为1900元(含产前检查费),难产分娩的医疗费为2100元,剖宫产手术的医疗费为3500元。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增加20%。此外,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引产每人次400元,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每人次200元。女职工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为以本人生育或流产时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计算生育津贴,每月按30天为标准。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此外,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法律依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11-17) 第二十一条 母婴保健法第十规定的胎儿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的严重缺陷、孕妇患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健康和安全的严重疾病目录,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母婴保健法(2017-11-04) 第二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母婴保健法(2017-11-04) 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制定本法。

第3种观点: 男职工其未就业且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配偶,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也将给予报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同时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为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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