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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中债权转让的主要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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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诉讼程序中可以能转让债权。诉讼程序中债权人转让债权不产生受让人继受原债权人在程序中的地位的效果。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转让债权不产生受让人继受执行建请权或执行程序中原债权人地位的效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针对债务转让的规定,我国法律中的债务转让有以下规定:1、债务在转让之前,应当事先经过债权人同意,因为债务的转让涉及债权人能否使得自己的债权得以实习,所以应当经过债权人的同意;2、在转让之后,受让人能够对债权人主张转让债务人的抗辩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3种观点: 诉讼程序中债权转让的效果:1、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转让债权不产生受让人继受执行申请权或执行程序中原债权人地位的效果;2、诉讼程序中债权人转让债权不产生受让人继受原债权人在程序中的地位的效果。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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