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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通过公证处解除父子关系?

来源:尚车旅游网
第1种观点: 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无法排除或断绝的,不论是公证、起诉还是合同都无效。父母有抚养义务,子女有赡养义务,同时享有法定继承权。成年子女不必赡养父母,父母也不必抚养成年子女,且可以排除子女在继承中的权益。父母与成年子女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非继承遗产才需偿还债务,但继承权可放弃。法律分析不能。血缘上的亲子关系是法定的,任何排除或断绝关系的合同或约定都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所以公证无效、起诉也不会受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子女对老年父母有赡养义务,同时亲子之间相互有法定继承权。这几乎就是亲子关系的全部了。如果孩子已经成年,那法律上父母就没有抚养义务了,如果父母有经济来源,也不需要子女赡养,而且也可以立遗嘱,将子女排除在继承人之外。这样也算是一种断绝关系的表现了。另外,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对债务不具有连带赔偿责任,不必为其偿还债务。除非在其死亡后继承了他的遗产,才会继承他的债务。但继承权也是可以放弃的。拓展延伸终止父子关系的法律程序和要求终止父子关系的法律程序和要求涉及多个方面。首先,需要向相关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例如父子双方的身份证明、亲子关系证明等。公证处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决定。在审查过程中,公证处可能会要求进行调解或提供进一步的证据。一旦公证处终止父子关系,双方将不再享有亲子关系带来的权利和义务,例如抚养权、继承权等。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程序和要求在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申请前最好咨询当地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得准确的指导和建议。结语亲子关系是法定的,无法通过合同或约定排除或断绝。父母有抚养义务,子女有赡养义务,同时享有法定继承权。对于已成年子女,父母无抚养义务,也可通过遗嘱排除子女继承权。父母与成年子女间不承担债务连带责任,除非继承遗产。终止父子关系需申请公证处审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程序和要求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法律专业人士获取准确指导。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上,父子关系是无法断绝的,除非儿子被他人收养,法律上的父子抚养赡养义务就转移到养父子之间。亲生父子间不再具有上述义务,但收养条件不具备,就无法办理收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3种观点: 2004年8月2日,山东省邹城市居民李甲和李小甲(均系化名)一起来到邹城市公证处。李甲说:“我和李小甲系父子关系,我们来申请办理解除父子关系声明书公证。我们都商量好了。”李小甲说:“我同意办理,这是我们的声明书。”说完,拿出了《解除父子关系声明书》。《解除父子关系声明书》的主要内容是:父子俩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纠纷,俩人之间的矛盾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双方同意自愿解除父子关系,从今以后无任何关系,口说无凭,特签订声明书为证。公证员经耐心询问后,向公证主任进行了详细的汇报,公证处拒绝公证。那么,是什么原因让李氏父子断然决然的解除父子关系呢?公证处又为什么拒绝公证呢?原来,李甲出身贫寒,年近三十才娶妻。婚后妻子一连生下三个儿子。由于孩子多,负担重,且文化水平低,经济条件明显的不如四邻。李甲倾其所有,为老大、老二成家立业,却无力顾及李小甲(老三)。谁知,李小甲不务正业,游手好闲,经常与狐朋狗友在一起喝酒,且十喝九醉。为此,父子俩没少闹矛盾。李甲嫌李小甲不务正业,嗜酒成性,李小甲怨李甲家庭贫穷,没有本事,没能给自己找个媳妇。前不久,父子俩又为此发生纠纷,李小甲酒后对李甲大打出手,把李甲打得满身是伤,住院治疗一个多月,花去医疗费一万多元。李甲这次彻底伤透了心,出院第二天就来到了公证处,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大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因依法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在通常情况下,其相互关系不允许解除。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因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及相互抚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李甲与李小甲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此,他们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解除的。司法部制定的《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处应拒绝公证。”因此,公证处拒绝公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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