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爷爷可以当孙子的监护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3种观点: 今天早上,小明(化名)终于可以像其他孩子一样,背起书包高高兴兴地上学了。 今年10岁的小明,家住莒南县坪上镇某村,父母都是该村村民。2003年冬,小明的母亲张某因病去世,2004年生父王某又娶了妻子杨某。 开始,杨某对小明疼爱有加。但2005年春,杨某生下一个女儿后,就开始对小明经常打骂,其父王某不予制止。在家里,小明得洗衣做饭、打扫卫生,还得照看小妹妹。2006年2月12日开学后,杨某竟不让小明去上学了。 2006年2月14日,小明的外公张某为了外孙的成长,诉至莒南县法院,请求撤销小明父亲的监护权,并确定其为小明的监护人。 莒南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系未成年人,其母去世后,其父王某为小明的监护人。但因小明的父亲纵容继母虐待小明,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这种只养不教的做法严重影响了小明的身心发育和健康成长。 2月24日,莒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小明父亲王某的监护权,确定小明的外公张某为其监护人。
第1种观点: 今天早上,小明(化名)终于可以像其他孩子一样,背起书包高高兴兴地上学了。 今年10岁的小明,家住莒南县坪上镇某村,父母都是该村村民。2003年冬,小明的母亲张某因病去世,2004年生父王某又娶了妻子杨某。 开始,杨某对小明疼爱有加。但2005年春,杨某生下一个女儿后,就开始对小明经常打骂,其父王某不予制止。在家里,小明得洗衣做饭、打扫卫生,还得照看小妹妹。2006年2月12日开学后,杨某竟不让小明去上学了。 2006年2月14日,小明的外公张某为了外孙的成长,诉至莒南县法院,请求撤销小明父亲的监护权,并确定其为小明的监护人。 莒南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系未成年人,其母去世后,其父王某为小明的监护人。但因小明的父亲纵容继母虐待小明,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这种只养不教的做法严重影响了小明的身心发育和健康成长。 2月24日,莒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小明父亲王某的监护权,确定小明的外公张某为其监护人。
第2种观点: 今天早上,小明(化名)终于可以像其他孩子一样,背起书包高高兴兴地上学了。 今年10岁的小明,家住莒南县坪上镇某村,父母都是该村村民。2003年冬,小明的母亲张某因病去世,2004年生父王某又娶了妻子杨某。 开始,杨某对小明疼爱有加。但2005年春,杨某生下一个女儿后,就开始对小明经常打骂,其父王某不予制止。在家里,小明得洗衣做饭、打扫卫生,还得照看小妹妹。2006年2月12日开学后,杨某竟不让小明去上学了。 2006年2月14日,小明的外公张某为了外孙的成长,诉至莒南县法院,请求撤销小明父亲的监护权,并确定其为小明的监护人。 莒南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系未成年人,其母去世后,其父王某为小明的监护人。但因小明的父亲纵容继母虐待小明,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这种只养不教的做法严重影响了小明的身心发育和健康成长。 2月24日,莒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小明父亲王某的监护权,确定小明的外公张某为其监护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爷爷奶奶对孙子有监护权。一般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外孙跟外婆有血缘关系。亲属关系: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外孙和外公外婆是直系亲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外公外婆与外孙属于三代以内旁系亲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