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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丢失可以补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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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聘任证属于职称范畴,先到人事部门申请,再到当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补办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第七条 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教师资格证丢失如补办流程:(1)本人到认定单位查验档案,复印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的公章,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2)登录本人所在的市教师资格网站中的“教师教育”栏目,下载《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填写与原教师资格证书一致的相关信息,复印三份,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公章,签署“情况属实”字样,教师资格认定单位在书面补办申请上签署“同意补办”;(3)凭借《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日报、晚报、晨报、商报、时报等均可),格式:某某(姓名),教师资格证书不慎遗失,编号为(),特此声明;(4)凭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书面补办申请、刊登作废声明的报刊、一张小二寸证件照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补发手续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三十四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第三十六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教师资格丢失后的再处理程序:1、个人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再处理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2、保管在本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书》或《教师资格过渡认定申请书》。3、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丢失声明(内容包括姓名、教师资格等)。4、小2英寸最近一张彩色免冠照片。5、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号码、姓名等信息变更的,需要证明机构或户籍管理机构证明)。法律客观:《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第2种观点: 原来的认定机构进行补办。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作为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之一,其内容和格式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教师资格证书的编号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编号一致。《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作为具有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之一,存入人事档案内,另外一份由认定机构归档保存。具体流程如下:1、向原认定机构询问补办教师资格认定表需要的材料。2、再根据原认定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如:①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被委托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一份,委托书签字需手写);②申请人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③《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一式2份((承诺人签名需手写)④正面小二寸免冠证件照2张(同底,贴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上)。⑤本人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经查档案中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证明(1份)3、原认定机构收到相关材料后会进行审核。4、审核通过后,原发证机构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上加盖公章,将其中1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留存。5、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1份注意:领到后要及时存入人事档案内,《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作为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之一,其内容和格式由教育部统一规定。若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损坏,必须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按相关程序到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否则不予受理,请及时归档。法律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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