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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为什么不能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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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公积金提取不了原因如下:1、材料不全,提取租房公积金是需要相关材料的,主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身份证等材料,不同目的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也不同,若准备不全,或材料不真实的话,就会提取不通过;2、不符合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要符合相关条件才能成功提取,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终止劳动关系的话,就会提取不通过。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住房公积金特点如下: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2、强制性(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强制执行;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法律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2种观点: 住房公积金不能提取的情况有哪些?问题详情:住房公积金不能提取的情况有哪些1、职工(含配偶)购买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款的80%,超过部分不予以提取。2、职工(含配偶)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工程总价款的80%,超过部分不予以提取。3、职工(含配偶)装修自住住房的,只能办理一次装修提取,提取额不超过10万元,超过部分不予以提取。4、职工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代际之间不予以提取。5、职工为了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第二套购房合同价款的80%,且要扣减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已提取额,超过部分不予以提取。6、用住房作抵押物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6个月内不予以提取。7、职工(含配偶)购建房五年以上的不予以提取。8、2018年6月9日公积金新政出台前所购买自住住房家庭(父母、配偶、子女)之间不予以提取。9、职工为他人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不予以提取。10、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总额不超过贷款本息总额,超过部分不予以提取。11、购建、大修、装修、租房、偿还贷款本息提取间隔时间不足12个月的,不予以提取。12、大病提取,医保报销部分不予以提取。13、职工离、退休,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工作调离本市,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不予以提取。14、工作关系在本市内调动的,只能办理转移,不予以提取。15、职工本人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而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无授权委托书的,不予以办理。16、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不予以提取。上述十六种情况就是比较常见的住房公积金不能提取的情况,各位可以参考了解一下,然后看看自身是否有上述情况。而在具体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候,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当然前提也要满足条件才行。

第3种观点: 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时候,需要:一是购买、建造、翻新、大修自住住房。大家遇到比较多的情况是购房。购房必须先付清首付,才可以领取账户中的公积金,当事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的余额都可以领取。需要的凭证包括首付款正式、购房合同、公积金卡、结婚证明、身份证等,一般每个账户要留1000元的余额,不能全部取掉。二是外地户口离开公积金开户所在城市的,可以带相关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销户并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三是退休或者离休人员可以全部提取。只要提供相关文件或者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即可办理。这可以作为一笔不小的养老金使用。四是恶性大病救助。需要提供疾病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费用清单,医疗报销。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自费金额部分。有房贷也别想。五是有死亡证明或者是火化证,继承人关系证明等材料,有房贷也不行。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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