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职证明并非在离职当天必须提供。通常情况下,员工在提出离职申请后,需要提前一个月进行工作交接。只有在完成交接后,用人单位才会出具离职证明。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出具相应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离职证明通常在员工最后一天工作时打印并盖章,此时员工即可离开公司。若公司在离职证明上存在延误,最晚应在离职后的15日内提供。用人单位需保存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两年备查。若公司不提供离职证明,属于违法行为,并可能需对员工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通常情况下,离职证明可在离职当天领取,具体时间根据公司流程而定,最晚不晚于离职后的15日。在劳动者辞职后,用人单位必须在离职手续完成后开具离职证明,最晚不得超过15日。用人单位需保存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两年备查。在开具离职证明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使用正确的格式,必须加盖“鲜章”(即离职证明复印件无效),使用的章必须是单位的公章或人事章。如遇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且交涉无果,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并要求赔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