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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失业登记在哪里办理

来源:尚车旅游网
第1种观点: 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如下: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5、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但不得高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本人第二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申请延长领取期限的人员,按失业补助金标准发放;延长领取期间,可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2种观点: 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失业前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本市参保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方法(1)在本市参保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失业保险待遇,也可按规定转移至户籍地享受。(2)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或线上渠道,向本市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核定其领金期限,按照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发放条件、待遇标准、期限和给付形式参照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3)港澳台居民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但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其持有的相关有效证件有效期(有多个有效证件的,以最晚到期的证件为准)。领取流程1、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2、再到区县职业介绍所进行求职登记和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3、申领通过的,工作人员在《劳动手册》上记载本次申领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起止日期;4、失业人员每月15日左右凭银行存折到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5、申领未通过的,工作人员当场告知不能申领的原因。上海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受理系统申领资料1、劳动手册;2、失业保险登记表;3、失业保险金申领表;4、身份证;5、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存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具备的条件: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5、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二、可申领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1、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并按规定办妥失业、求职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但缴费年限不满1年,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2、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招用本市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返回农村后暂无劳动收入、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难以就业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凭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企业章程及能证明其投资入股情况的材料,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1种观点: 失业登记申请人携带规定资料前往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办理即可,详细步骤如下:1、首先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填写失业证申领表,再到所属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盖章审核;2、户口簿原件;高中(含高职、中专、技校)以上毕业证原件;1寸免冠照片1张;身份证;3、不急的话,可以由居委会将失业登记申请表送所属街道办事处或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领取失业金的程序如下:1、失业人员持本人证明以及原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等材料自60日内到市失业保险管理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2、市失业保险管理处根据个人缴费记录情况,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期限等;3、将审核结果通知失业人员,发放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登记证明书;4、失业人员持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登记证明书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和求职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培训;5、失业人员按月进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登记;6、失业人员每月持卡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2种观点: 一、失业登记怎么办理1、失业登记的办理流程是:(1)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本人持相关手续,到户籍所在地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办理《失业证》或恢复失业身份手续;(2)持相关证件,到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超过60日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2、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二、个人需要携带什么资料办理失业金1、身份证复印件6份;2、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3份;3、个人档案;4、单位最后一次缴费票据复印件;5、近期一寸彩照8张;6、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银联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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