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地下室只有使用权不可以买,具体内容如下:1、地下室只有使用权,意味着没有房产证。无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含义,不仅包括合同订立过程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包括已经成立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属于无效合同;2、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五十五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第五十六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无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含义,不仅包括合同订立过程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包括已经成立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属于无效合同。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无论当事人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完毕,都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状态。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由于无效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因而它为法律上的当然无效,即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即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目前的住宅楼地下室主要分以下几类:最多的情况是作为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到业主头上。任何单一业主都不能自行对地下室进行租售,地下室的管理权归社区的业主委员会所有。二为具有单独产权或与房屋共同具有一个产权证的地下室,此类地下室产权归业主所有,业主可以任意出租地下室,具有单独产权证的地下室还可作为常规住宅进行买卖。三是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产权归开发商所有,但作为公共设施,为保证其使用功能故不能任意租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无产权证的地下室是不能买卖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其中包括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目前的住宅楼地下室主要分以下几类:最多的情况是作为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到业主头上。任何单一业主都不能自行对地下室进行租售,地下室的管理权归社区的业主委员会所有。二为具有单独产权或与房屋共同具有一个产权证的地下室,此类地下室产权归业主所有,业主可以任意出租地下室,具有单独产权证的地下室还可作为常规住宅进行买卖。三是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产权归开发商所有,但作为公共设施,为保证其使用功能故不能任意租售。一、小区地下车是人防工程能卖吗车位归属问题,开发商和业主之间一直纠纷较多。为减少争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就此作了相应规定。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规定仍没有完全明晰车位归属问题,对于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改建成的车库这类特殊问题无法直接作出判定。尽管《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没有对小区人防工程的产权作出明确界定,但笔者个人认为,无论依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还是依据法理分析,小区人防工程的产权应属国家所有。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人民防空法》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以及《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百五十四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人防资产作为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产权性质应为国家所有。尽管人防工程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但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等政策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属于国家在城市建设中,出于维护公共利益考虑,对开发商附加的住宅开发中必须承担的法定强制性、公益性义务,与国家直接用财政资金修建具有相同意义,国家是否出资不应影响产权归国家所有。从法理分析的角度来看,依据民法的基本原理,所有权的取得包括生产、孳息、转让、继承、遗赠、遗失物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取得、添附及国有化和征收等方式。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一般理论,通过生产的方式创造出新的所有权,生产者当然原始取得所有权,但人防工程属于与国防安全、群众生命安全等公共利益高度密切相关的财产,其在遵循民事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同时,也应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国家利益保护等公法优先原则,对人防工程其产权归属的判定,不应仅从一般追逐短期经济利益的纯私法视角进行考量。如果确定了人防工程的所有权由国家予以保留,则人防工程在战时危险时期就能够由国家直接以所有人的地位进行管理使用,而无需通过任何征收或征用的繁琐途径,无疑将是最有利于保障国防安全这一目的的。二、一般来说地下室是人防工程吗不一定。人防工程往往是设置在地下室,但地下室不一定就是人防工程。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都与常规的地下室不同,如人防工程中会有防火、防烟等设施,验收有专门的验收部门,且其结构规范也和非人防的工程有区别。具体区别如下:1、用途不一样普通地下室是为稳定地下建筑物或实现某种用途而建的。防空专地下室是根据属人防工程防护要求专门设计的。2、结构不一样人防地下室结构密闭,有滤毒通风设备有“三防”设施的人防工程还能防止毒剂、放射性和生物战剂污染空气的危害,保障待掩蔽人员对清洁空气和进出人防工程的需求普通地下室只有通风和防火结构。3、防震效果不一样人防工程有很好的防震效果,可减轻或避免内部人员受到地震的伤害。地下室是根据整体建筑需要设定的防震。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无产权证的地下室不能买卖。产权证一般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是拥有房产所有权的证明,无产权证的地下室存在没有产权证明的障碍,其交易属于无权处分,属于禁止买卖交易的房地产。法律客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