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出租住房的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商住楼和住宅楼的区别是商住楼应用为商、住两种类型。而住在楼应用为专供居住的。从而在法律保护中也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商住楼是指该楼的使用性质为商、住两用,商住楼一般底层(或数层)为商场、商店、商务,其余为住宅的综合性大楼。商住楼不分建设主体,不仅开发商可以建,非开发企业、个人也可以建,没有规定必须出售。商住楼的土地使用性质为综合土地,根据国家土地法规定,综合土地的使用权年限为50年。住宅楼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住宅楼的土地使用权限为70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出租住房的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政府有段时间出新规,因为安全隐患和脏乱差等问题,已经不允许租让地下室给他人居住了。法律依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普通地下室规范使用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一)安全使用原则 所有权人、受委托管理人和使用人要确保普通地下室的使用安全,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二)合法使用原则 所有权人、受委托管理人和使用人要确保普通地下室的合法使用,不得违反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三)发挥效用原则 普通地下室的使用要符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充分发挥空间资源效用;要公益优先,服务社会和群众;不得损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不得侵害他人权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小高层地下室,如果明示属于该幢业主所有的,就由该幢业主所有,如果不明示属于该幢业主所有的也没有其它的标示的,就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出租住房的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政府有段时间出新规,因为安全隐患和脏乱差等问题,已经不允许租让地下室给他人居住了。法律依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普通地下室规范使用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一)安全使用原则 所有权人、受委托管理人和使用人要确保普通地下室的使用安全,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二)合法使用原则 所有权人、受委托管理人和使用人要确保普通地下室的合法使用,不得违反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三)发挥效用原则 普通地下室的使用要符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充分发挥空间资源效用;要公益优先,服务社会和群众;不得损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不得侵害他人权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普通地下室是指指结合地面民用房屋建筑修建,且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的非人防工程地下室。规划设计与地面以上户型和配套设施一致的地下成套住宅不纳入到普通地下室管理范围。使用普通地下室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装饰装修及使用前应向普通地下室所属区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区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对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并在15日内备案。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日向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使用业主共有的普通地下室,应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含2/3)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含2/3)以上的业主同意。民法典规定,相邻权是两个相邻不动产产生的,而地下室在其中一个不动产里面的,所以地下室与相邻不动产为会产生相邻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2种观点: 律师分析: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合理。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第八条 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第九条: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出租住房的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普通地下室是指指结合地面民用房屋建筑修建,且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的非人防工程地下室。规划设计与地面以上户型和配套设施一致的地下成套住宅不纳入到普通地下室管理范围。使用普通地下室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装饰装修及使用前应向普通地下室所属区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区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对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并在15日内备案。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日向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使用业主共有的普通地下室,应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含2/3)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含2/3)以上的业主同意。法律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第一条 普通地下室指结合地面民用房屋建筑修建,且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的非人防工程地下室。规划设计与地面以上户型和配套设施一致的地下成套住宅不纳入到普通地下室管理范围。《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第二条 使用业主共有的普通地下室,应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含2/3)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含2/3)以上的业主同意。《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第五条 使用备案使用普通地下室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装饰装修及使用前应向普通地下室所属区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区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对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并在15日内备案。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日向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小高层地下室,如果明示属于该幢业主所有的,就由该幢业主所有,如果不明示属于该幢业主所有的也没有其它的标示的,就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标准。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于农村土地征收规定有所不一样,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拆迁补偿是有标准的,住宅楼和地下室的补偿标准不同,即便你是将地下室用来居住的,但补偿仍然是按照地下室的结构来补偿的。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按照原来购买地下室的价格来补偿。 2、按照室内单价的一半或者商量确定价格来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1种观点: 地下室公摊国家规定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规定,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公摊的计算公式公用建筑面积的计算原则: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者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也就是说,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减去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整个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公摊的基本原则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基本原则是:1、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2、为整栋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栋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3、公用建筑面积按面积比例分摊,公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分摊的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地下人防工程不属于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1、根据国家现行的《房产测量规范》,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应计入公用建筑空间,即不属于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但应报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办理有关证照。使用人防工程从事经营的,经营者还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若没有依法办理上述审批手续并办理相关证照,就使用或者经营人防工程,则违反了“人民防空法”与“北京市人防规定”,应属违法行为。“人民防空法”规定了人防地下室的使用、收益权归投资者,但回避了地下室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其所有权归属处于不明确的状态,影响了防空地下室的开发利用及其转让、出售,引发了很多诉讼纠纷,所以还有待国家立法对防空地下室的所有权归属作出明确的规定。2、《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规定:“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规定:“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第2种观点: 律师分析: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合理。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第八条 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第九条: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第1种观点: 地下室公摊国家规定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规定,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公摊的计算公式公用建筑面积的计算原则: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者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也就是说,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减去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整个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公摊的基本原则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基本原则是:1、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2、为整栋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栋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3、公用建筑面积按面积比例分摊,公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分摊的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地下人防工程不属于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1、根据国家现行的《房产测量规范》,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应计入公用建筑空间,即不属于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但应报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办理有关证照。使用人防工程从事经营的,经营者还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若没有依法办理上述审批手续并办理相关证照,就使用或者经营人防工程,则违反了“人民防空法”与“北京市人防规定”,应属违法行为。“人民防空法”规定了人防地下室的使用、收益权归投资者,但回避了地下室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其所有权归属处于不明确的状态,影响了防空地下室的开发利用及其转让、出售,引发了很多诉讼纠纷,所以还有待国家立法对防空地下室的所有权归属作出明确的规定。2、《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规定:“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规定:“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地下室不算做公摊面积。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六条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公用面积第八条 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公共用房和管理的建筑面积。2、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计入公共面积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