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员编制是指国家对有关组织的人员配置和数额的规定。是全面编制工作(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的一部分,亦即狭义的编制。法律依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行使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职权。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3种观点: 事业编单位共分成四类:1、一般的机关事业单位,其中包括出版社、环卫、市政、图书馆、报社农技站等。2、教育类事业单位,公办的幼儿园、高校和大学等都属于教育类事业单位,公办学校的老师都是有教师编的,私立的机构和学校不属于教育类事业单位。3、医疗卫生类事业单位,公办的医院都属于医疗卫生类事业单位,医生有事业编。4、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常见的是研究院,大多数科研机构都改为企业了。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1种观点: 我们对国有企业改制曾经做了大量的调研和实际工作,有不少心得体会,也有很多经验和教训。现在针对事业单位在转制、改制过程中涉及到的各个法律要点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够为目前进行转制、改制的事业单位提供一点帮助。 一、依法开展改制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 在事业单位转制、改制过程中,坚持公有资产保值增值是一项基本原则。要依法维护国家、集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规范整个清产核资的操作程序。事业单位自身的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本身就是一个十分敏感而又引人关注的问题,特别是有些事业单位由于历史的原因,拥有的资产数额十分庞大,这个问题就更加突出。因此如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某些人利用改制、转制之机,以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公有资产,是摆在各级领导面前的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我们认为,只有加强法律监督和控制,才能有效的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一、改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改制单位申请资产评估立项后,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改制单位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对涉及到改制单位产权界定、产权交易、资产处置方案的制订、改制单位的股权结构设置、资产转让等行为,应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确保整个改制、转制流程的合法性。 第三、加强民主监督,资产的评估结果、处置方案等须交由职工大会审议。 第四、对发生在转制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处理。对于在转制、改制过程中隐匿资产的行为,一经发现,就要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对于中介机构在承办业务时,同改制单位串通作弊、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出现重大疏漏、严重误导等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流失、侵害其他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的,也应依法追究责任。 二、改制方案的制定要坚持三公原则和职工民主管理 同国有企业改制一样,事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改制、转制方案的制订实施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事先将改制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这既是在政治上保证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是在制度上落实职工群众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如果这项工作做得不好,往往会影响改制的正常进行,甚至还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 第一、应做好单位职工的思想工作,让职工群众真正理解改制的内涵,使他们主动参予到改制过程中来,保证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应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于清产核资的结果、改制方案等交由职工大会做成规范的决议。 第三、在改制过程中切实注意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定应交由工会和职工大会讨论并形成决议。 三、根据单位不同情况决定企业形式 由于事业单位具有分布较广、类型复杂等特点,在转制、改制过程中不能就改制单位的形态进行一刀切,而是要根据各个单位的不同特点来决定其改制的形式;从改制单位的股权设置角度来说,也不能片面强调国有资本全部退出,而要根据各单位的不同情况,在鼓励经营者持大股的前提下,有选择的保留部分国有股份。 根据大多数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常见的做法。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注册资本要求较低、设立程序简单、出资方式灵活、治理结构设置灵活、改制成本低等特点,比较适合于那些参股人数较少、企业资产不是很多的企业。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从产权制度改革上一步到位,有利于企业的经营层、主要经营者和业务骨干持大股。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发展出来的、独具中国特色的企业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在历史上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总的来说,仍然是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的一种中间形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规模的壮大,目前许多股份合作制企业正走向规范的股份制。因此,我们认为,除了对那些职工入股愿望强烈、人数较多的单位外,一般不宜再采用这类组织形式。 对于那些资产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的单位,股份有限公司则是最佳的选择。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我们认为有必要保留部分国有股份,同时也应积极吸收社会上的各种投资基金的介入。这样,既能有效地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也能更深地加强企业同资本市场的联系,使企业具有更强的生命力。 四、建立完善的企业治理结构 此次事业单位改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企业法人实体,那么在改制过程中就应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来完善企业的治理结构,保证企业未来的正常运转。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司其职、各行其权。然而,我国的国有企业中普通存在的严重内部人控制、国有股权代表人缺位、董事会与监事会监督功能弱化等问题,往往容易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本次事业单位改制,在改制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设置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依法建立完善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制订具有明确可操作性的企业章程和议事规则。这首先从制度上构成了公司治理结构得以顺利运行的保证。 第二、在企业内实行决策层和执行层的分离。一般来说,应尽量做到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分设,限制董事会中的经营人员人数,防止形成内部人控制的现象。 第三、完善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机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包含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以外部监事为监事会的主要组成成员,依法加强董事会和监事会对经营层的监督。 五、建立新型内部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原有的人事制度并不适合于企业,因此市政府21号文中提出了要切实创新内部用人用工、收入分配机制。 所有单位与职工都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岗聘用、竞争上岗,突破原有的事业单位国家干部身份制、等级工资制等等。 要建立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也是此次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企业经营者,要将短期激励报酬同长期激励报酬相结合,可以采取年薪制或股票期权等方式;对于职工,除实行岗绩工资制度外,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还可以实行职工持股制度,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第2种观点: 事业单位改制后原有在编人员的解决方法如下:1、保留原有人员。改制后,原有在编人员应当被保留,继续在事业单位中工作,不会因改制而失业。原有人员可以继续享受原有的薪资、福利和保险待遇等;2、转隶其他事业单位或机构。在改制后,如果原有人员所在的事业单位被取消,可以根据需要转隶其他事业单位或机构。这种情况下,原有人员的待遇和权益应当得到保障,转隶后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应当与原有单位相当或更好;3、考虑职业转型。改制后,如果原有人员所在的职位被取消,可以考虑进行职业转型。这种情况下,原有人员可以参加相关的职业培训和进修,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以适应市场需求。事业单位改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充分论证:事业单位改制前需要充分论证,包括改制的必要性、可行性、效益等方面的论证,并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2、拟定改制方案:在论证基础上,制定事业单位改制方案,包括改制的方式、目标、内容、流程、时间表等,方案需要经过组织审批;3、保障职工利益:事业单位改制需要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包括职工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保障;4、资产处置:事业单位改制后需要对原有的资产进行处置,包括房产、设备、资金等方面的处置,并按照规定做好资产清产核资工作;5、管理制度完善:事业单位改制后需要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综上所述,在事业单位改制后,对于原有人员的处理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且应当注重人性化和公正性,确保原有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需要加强与原有人员的沟通和交流,尽可能地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和矛盾。【法律依据】:《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第十七条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原事业编制内人员,本人申请并经转制单位批准,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3种观点: 事业单位改革是肯定的。事业单位改革是为了加强编制管理,而非取消编制;那么编制不编制的区别仍然存在。一个事业单位进行改革,单位的编制还是存在的,即定人定岗。岗位实行聘用制,不再套用行政级别;编制以外的用工,只能是临时性用工,工资待遇等比编制内的,还是会有所差别的。1、政治关系错乱。长期以来事业单位都是依靠政府的,小到人员的管理,大到目标的确定以及经费的承担。这样就导致政事组织部分、人事管理不分、产权不分三大问题。2、体制僵化、忽视市场作用。事业单位长期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已经阻碍了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公共管理事业改革,需要进行彻底的转变。3、法制不健全。缺乏公共事业组织单行法,立法权威性不足,约束性比较弱。急需推进事业单位的全面改革。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包括:1、只转职能不转机构。这种是将原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转至主管部门相关内设机构,原事业单位的人员和编制都不改变;2、转为主管部门内设机构。这种主要是因为主管部门原先没有内设机构可以承担相应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单独设置为内设机构,编制有可能会变为行政编制;3、单独设置为行政机构。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确有必要可以独立设置为行政机构,这种单位的人员以后编制肯定是行政编制;4、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对政策和经济管理工作有明确辅助作用,以及明显以社会公益性为属性的事业单位,将继续得到财政保障;5、对于一些以业务突出、主要以行业或专业业务为主的事业单位,将继续获得财政扶持。此类事业单位工资收入主要以财政补贴形式获得;6、主要面对市场,并已经开展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将在相关部委的扶持下,尽快推向市场。此外,一些职能重合、长期亏损、课题任务量不多的事业单位将会被打包重组或彻底剥离;7、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津补贴发放依旧是改革重点。津补贴是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的组成部分之一;8、要完善聘用合同制度。规范合同管理,探索完善聘后管理机制,研究制定聘用合同规定;9、要完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岗位设置动态管理机制,开展管理岗位职员制试点。研究制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实施方案,做好首批实施准备工作;10、要落实和规范公开招聘制度。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推动分业分类实施,提高公开招聘组织实施规范化水平。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事业编全称为事业编制。事业编制可分为全额事业编制、差额事业编制和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三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工勤等岗位,无论是事业单位还是行政单位,这些岗位的工作人员都是事业编制。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一般为非公务员序列的事业编制,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晋升的路线有以下,如果是政府里的专业技术岗位大概是助理工程师、工程师等等,专业不同职称也有所不同,工勤岗位主要是指工人,如司机,职称主要有初级工、中级工等等。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有关单位、人员提出回避要求;(二)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在一个月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听取需要回避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意见;(三)回避决定作出后,及时通知申请人,需要回避的,应当自回避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调整至相应岗位,并变更或者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应当首先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问题仍无法解决的,可以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3种观点: 事业编单位共分成四类:1、一般的机关事业单位,其中包括出版社、环卫、市政、图书馆、报社农技站等。2、教育类事业单位,公办的幼儿园、高校和大学等都属于教育类事业单位,公办学校的老师都是有教师编的,私立的机构和学校不属于教育类事业单位。3、医疗卫生类事业单位,公办的医院都属于医疗卫生类事业单位,医生有事业编。4、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常见的是研究院,大多数科研机构都改为企业了。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