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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制度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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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是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共有48项改革举措。重点包括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等。第二、是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方面,共有18项改革举措。重点包括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第三、是在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方面,共有18项改革举措。重点包括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健全法治工作部门和法学教育研究机构人员的双向交流与互聘机制,深化律师管理制度改革等。法律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四中全会提出的190项重大改革举措中,有关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有84项,主要体现在三大方面:一是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共有48项改革举措。重点包括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等。二是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方面,共有18项改革举措。重点包括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三是在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方面,共有18项改革举措。重点包括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健全法治工作部门和法学教育研究机构人员的双向交流与互聘机制,深化律师管理制度改革等。

第2种观点: 司法改革具体步骤是什么,司法改革的方向是什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是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相关改革任务和四种全会改革举措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绘就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司法改革八大看点:一、内外“双管”齐下防范司法“打招呼”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二、用符合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留住人才加快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改革任务,建立健全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三、错案倒查问责要明确启动程序方案要求实行办案质量终审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的同时,还要求统一错案认定标准,明确纠错主体和启动程序,保证这一制度的顺利实施。四、建立立案登记制,推行网上立案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建立预约立案制度,因地制宜推行网上立案及其他远程立案方式,方便当事人诉讼。建立对无正当理由不予立案的司法救济机制。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五、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实施方案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对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适用范围和程序进行探索,明确公益诉讼的参加人、案件管辖、举证责任分配。六、研究论证审判权和执行权“外部分离”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在总结人民法院内部审执分离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论证审判权与执行权外部分离的模式。七、立法为社区矫正保驾护航方案要求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管理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责任,实现社区矫正管理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责任,实现社区矫正制度化、法律化,加快建立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相协调的刑罚执行体制。2015年推动社区矫正法。八、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方案明确,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2015年制定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制定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的实施方案。2016年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意见。同时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改革措施包括(一)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二)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三)优化人民法院内部职权配置;(四)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五)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六)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七)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法律依据:《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 (一)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二)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三)优化人民法院内部职权配置;(四)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五)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六)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七)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第1种观点: 严格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指,针对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重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配套措施的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司法领域面临着多重挑战和新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障公民权利,提高司法公正、透明度和效率,我国不断进行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主要包括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深化审判制度改革,推进律师制度改革等。其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重要的一项改革,它可以增加公众参与和监督司法过程的机会,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另外,深化审判制度改革也是重点,包括加强审判权力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建立更加严谨科学的审判标准和流程等。此外,推进律师制度改革,加强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的监管,确保其专业性和公正性。司法体制改革会对普通人产生哪些影响?司法体制改革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提高司法公正、透明度和效率。改革后,人民可以更加便捷地获取有关司法情况的信息,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改革也会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人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严格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为了解决当前司法领域的问题,并保障公民权利,提高司法公正、透明度和效率。在实施改革过程中,我们需要全面深入的改革思想,加强制度创新和体制机制建设,不断推进司法体制的完善和优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组织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条法律规定了法庭独立和公正的原则,保障了人民群众享有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是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共有48项改革举措。重点包括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等。第二、是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方面,共有18项改革举措。重点包括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第三、是在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方面,共有18项改革举措。重点包括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健全法治工作部门和法学教育研究机构人员的双向交流与互聘机制,深化律师管理制度改革等。法律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四中全会提出的190项重大改革举措中,有关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有84项,主要体现在三大方面:一是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共有48项改革举措。重点包括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等。二是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方面,共有18项改革举措。重点包括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三是在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方面,共有18项改革举措。重点包括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健全法治工作部门和法学教育研究机构人员的双向交流与互聘机制,深化律师管理制度改革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司法体制改革是“重头戏”。改革开放40年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紧密结合自身国情,及时回应社会需要,合理借鉴国际经验,使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渐次展开、与时俱进,成功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体制改革之路,有力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全面依法治国迈出坚实步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颁布后,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和任务主要有:监督和指导全国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监督和指导全国劳动教养工作;制定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检查各地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管理法制报刊;监督和指导全国的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在华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和指导全国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委托港澳地区律师办理在内地使用的公证事务;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和司法助理员工作;管理部直属的高等政法院校,指导全国的中等、高等法学教育工作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组织参加联合国有关预防犯罪领域的会议和活动,承办联合国有关对口部门的往来业务,组织参加国际有关人权问题的法律研讨和交流活动、开展政府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参加与外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谈判,负责国际司法协助协定执行的有关事宜;参与国家立法工作,组织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研究;监督大型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指导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改革的核心是扎实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将第二款修改为:“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二)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在第五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改革内容的五个方面包括:一是健全完善司法行政执行体制。二是建设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三是完善司法行政保障机制。四是健全完善司法行政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长效机制。五是研究探索优化司法行政职权配置。法律依据:《关于加快推进司法行政改革的意见》一是健全完善司法行政执行体制。重点围绕牢固树立治本安全观,继续深化监狱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健全完善司法行政戒毒制度。二是建设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包括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专业领域法律服务,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推进公证制度改革,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规范和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创新人民调解制度机制,健全社会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等内容。三是完善司法行政保障机制。包括完善司法行政法律制度,加强司法行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完善司法行政装备标准体系,完善司法行政经费保障机制,推进科技信息化建设,推进司法行政统计和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加强司法行政理论研究和智力支持等内容。四是健全完善司法行政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长效机制。包括建立统一高效、职能科学、结构合理、保障有力的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管理体制,加大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力度,健全完善专业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制度机制,切实提高司法行政干警专业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行政干警职业保障制度等内容。五是研究探索优化司法行政职权配置。要求围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一步优化配置司法行政职权,着力破解影响司法行政改革发展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充分发挥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健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机制,防止案件“带病”起诉,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2、深化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探索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3、扎实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深入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4、研究建立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制度,完善和规范检察建议的提出、受理、办理、反馈机制,完善民事执行活动监督范围和程序。抓好各项改革落实,巩固改革成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第三条 战略导向 “十四五”时期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握新发展阶段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现实依据,贯彻新发展理念为把握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了行动指南,构建新发展格局则是应对新发展阶段机遇和挑战、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战略选择。必须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提升供给体系的韧性和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必须建立扩大内需的有效制度,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加强需求侧管理,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必须坚定不移推进改革,破除制约经济循环的制度障碍,推动生产要素循环流转和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有机衔接。必须坚定不移扩大开放,持续深化要素流动型开放,稳步拓展制度型开放,依托国内经济循环体系形成对全球要素资源的强大引力场。必须强化国内大循环的主导作用,以国际循环提升国内大循环效率和水平,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互促共进。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改革内容的五个方面包括:一是健全完善司法行政执行体制。二是建设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三是完善司法行政保障机制。四是健全完善司法行政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长效机制。五是研究探索优化司法行政职权配置。法律依据:《关于加快推进司法行政改革的意见》一是健全完善司法行政执行体制。重点围绕牢固树立治本安全观,继续深化监狱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健全完善司法行政戒毒制度。二是建设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包括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专业领域法律服务,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推进公证制度改革,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规范和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创新人民调解制度机制,健全社会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等内容。三是完善司法行政保障机制。包括完善司法行政法律制度,加强司法行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完善司法行政装备标准体系,完善司法行政经费保障机制,推进科技信息化建设,推进司法行政统计和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加强司法行政理论研究和智力支持等内容。四是健全完善司法行政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长效机制。包括建立统一高效、职能科学、结构合理、保障有力的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管理体制,加大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力度,健全完善专业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制度机制,切实提高司法行政干警专业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行政干警职业保障制度等内容。五是研究探索优化司法行政职权配置。要求围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一步优化配置司法行政职权,着力破解影响司法行政改革发展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是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共有48项改革举措。重点包括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等。第二、是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方面,共有18项改革举措。重点包括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第三、是在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方面,共有18项改革举措。重点包括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健全法治工作部门和法学教育研究机构人员的双向交流与互聘机制,深化律师管理制度改革等。法律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四中全会提出的190项重大改革举措中,有关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有84项,主要体现在三大方面:一是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共有48项改革举措。重点包括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等。二是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方面,共有18项改革举措。重点包括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三是在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方面,共有18项改革举措。重点包括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健全法治工作部门和法学教育研究机构人员的双向交流与互聘机制,深化律师管理制度改革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改革措施包括(一)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二)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三)优化人民法院内部职权配置;(四)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五)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六)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七)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法律依据:《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 (一)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二)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三)优化人民法院内部职权配置;(四)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五)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六)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七)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体制由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国家检察机关(检察院)、行政司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构成。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体制由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国家检察机关(检察院)、行政司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构成。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3种观点: 我国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两大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中国,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司法组织在办理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过程中的执法活动。狭义的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办理诉讼案件中的执法活动。这里的司法机关是指负责侦查、检察、审判、执行的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机关。这里的司法组织是指律师、公证、仲裁组织。后者虽不是司法机关,却是司法系统中必不可少的链条和环节。司法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中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严密的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第六条 政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四)坚持服务和保障大局,为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长期稳定提供法治保障;(五)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六)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准确行使人民民主专政职能;(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八)坚持改革创新,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九)政法单位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十)坚持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建设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政法队伍。法规有效性校验:2024年6月17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本质上仍然具有阶级性,它是取得政权的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农民阶级和其他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在具有阶级性这一点上,我国法律制度与其他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是一致的,然而,阶级性的内容及其与人民性的关系却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 第二,国家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任何历史类型的法律都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但是,它能否始终反映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则不能一概而论。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制度只是在该阶级处于上升时期才能与客观规律在实质上相一致,此后,受少数人狭隘利益所局限,法律制度便日渐与历史发展的根本趋势相背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体制由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国家检察机关(检察院)、行政司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构成。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独立性: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被动性:司法程序的启动以及裁判范围,要以当事人的诉请为前提。交涉性:各方参与,相互论辩。普遍性:最普遍的纠纷解决方式,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终极性: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终局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2种观点: 律师分析:独立性: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被动性:司法程序的启动以及裁判范围,要以当事人的诉请为前提。交涉性:各方参与,相互论辩。普遍性:最普遍的纠纷解决方式,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终极性: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终局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司法的特征独立性: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被动性:司法程序的启动以及裁判范围,要以当事人的诉请为前提。交涉性:各方参与,相互论辩。普遍性:最普遍的纠纷解决方式,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终极性: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终局性。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诉讼活动即告终结,也是终局性的体现。2、司法的功能应然功能:定纷止争、实现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校正正义等。实然功能,包括: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我国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要延伸到案结事了的程度,强调实体效果。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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