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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关于经济增加值的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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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发布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文号:〔1996〕外经贸计财字第388号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本部直属总公司: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企发〔1996〕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企发〔1996〕58号)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为了认真贯彻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法规及通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股权益,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国有股权管理审批程序(一)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发起设立或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改建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时,国有股权由地方有关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审批文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国有股权由有关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国家和各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审批文件是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发行审核的必备文件。(二)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发起设立或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改建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以及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N股等)时,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逐级审核或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该审批文件是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发行审核的必备文件。(三)国家股股东和作为发起人的国有法人股股东转让其享有的上市公司配股权时,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逐级审核或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复审,该复审文件是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复审配股的必备文件。(四)国家股股东和作为发起人的国有法人股股东转让其拥有的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包括向外商转让股权)时,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逐级审核(企业由中国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或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上批准文件是国家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股东过户的必备文件。国有股股东转让其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包括向外商转让)时,股权由地方有关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股权由有关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国有股股东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股权,待有关法规发布后按规定执行。二、国有股权管理审核批复的内容(一)成立公司和发行股票时国有肌权管理审核批复的内容1.资产重组方案;2.资产评估结果;3.折股方案以及股权性质、发行前的股权结构和持股单位;4.发行股票的数量、发行后股本总额、股权结构以及持股单位;5.预计发行市盈率和发行价格;6.其它。(二)转让配股权时国有股权管理审核批复的内容1.同意持股单位赞成公司配股但又转让配股权的理由以及公司配股方案;2.持股单位应享有的配股、认购配股的数量和方式;3.持股单位转让配股权的数量、价格;

第2种观点: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对跨境服务贸易外汇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外汇收付款、外汇结算、跨境电商等方面。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申报外汇、合规运营并保证资金安全,以避免违规风险。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是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于2021年8月31日联合发布的文件,主要针对跨境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为跨境服务贸易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该细则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外汇收付款、外汇结算、跨境电商等。其中,外汇收付款方面规定企业应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办理相应的外汇收付款手续,并符合相关的外汇管理规定。外汇结算方面则对企业进行了更加规范化和严格的要求,包括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申报外汇、合规运营、保证资金安全等。跨境电商方面则进一步规范了跨境电商企业的运营行为,如规定跨境电商企业应当在境内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接受税务监管等。企业在进行跨境服务贸易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操作,并及时申报外汇,确保合规运营,并防范违规风险。跨境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对个人跨境汇款有什么规定?该细则主要是针对企业进行了规定,对于个人跨境汇款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不过,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近年来也加强了对个人跨境汇款的管理,要求个人进行跨境汇款时要符合相关规定,避免违规操作。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为跨境服务贸易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企业在进行相关的跨境服务贸易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操作,避免违规风险。同时,个人进行跨境汇款时也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以避免因不当操作导致的违规情况。【法律依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条 服务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关于改进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措施的通知》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加强收付款和结算业务核查,及时申报外汇,合规运营,并保证资金合法、安全、有效地使用。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对于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文书的具体情况,以下为详情解答,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修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商局: 现将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修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工商法字[2011]2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熟悉相关文书,组织印制新版文书,确保有关文书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有效使用。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

第1种观点: 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发布部门:河北省发布文号:河北省令第31号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善我省的投资环境,以利于外商投资企业(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下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尊重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合同、章程范围内,有生产经营的自主决策权。提倡外商直接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应支持他们按国际惯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他们正常的业务活动。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的中方人员及董事会骋请的中方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应保持相对稳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均不得以个人名义干预总经理的正常工作,发现问题应当通过董事会处理。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有权确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资形式,有权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企业内部职工职业培训、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雇用、解雇和开除职工。在应聘人员中,如是外商投资企业特殊需要而原中方单位阻止的,应经当地劳动人事部门裁决;经裁决无效,允许应聘人员辞去原单位的工作,招聘单位对其工龄应连续计算。第六条除国家统一管理和定价的产(商)品外,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对自己生产经营的产(商)品自行定价。第七条中方股东单位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中方股东单位不得借故难与干扰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双方应互相支持,互相尊重,共同发展。第中方股东的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负有服务、指导和协调的责任,其主要职责是:(一)维护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二)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筹建、生产和经营过程中遇到时困难,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以求妥善解决。(三)指导外商投资企业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履行合同。负责解决中外双方在合作共事中发生的有关问题。(四)帮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国家和省规定的对中方人员调资、晋级等各种手续,建好档案工资,按国家规定搞好技术职称的评定和申报工作。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除按中国法律、国家和省明文规定或批准应缴纳的税、费外,任何部门不得向外商投资企业摊派人力、财力、物力。对未经批准的收费和摊派,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拒交,并可向各级反映或依法起诉。第十条除国家规定的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正常的财税、物价、信贷、外汇、工商管理、环保、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检查外,其他任何形式的检查必须经企业所在地同意后方可进行。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建设所需的国产原材料,不足部分由各级物资部门及行业归口主管部门从自己组织的货源中优先供应。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实得工资,应执行国家制定的“不低于所在地区同行业条件相近的国营企业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应自求平衡。平衡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外汇调剂中心申请调剂;也可在一定期限内,经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购买国内产品出口,运用综合补偿办法解决企业的外汇收支平衡。第十四条各地、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在保证完成国家出口计划的前提下,可组织一些商品通过有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委托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合作者对外销售。该项出口的外汇留成,除留给供货单位的以外,留给地方的部分,由地方专项安排,首先用作解决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平衡问题。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资金,有关银行应优先给予解决。经人民银行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可向社会发行债券筹措资金,也可直接向国际金融市场借款,还可以向有关银行申请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对暂时亏损而又有发展前途的外商投资企业,各有关银行应积极给予扶持。第十六条本规定同时适用于、、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省投资办的企业。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省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种观点: 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有哪些规定 《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各级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本企业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企业职工的代表。工会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是其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支持董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厂长)应当尊重工会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3种观点: 发布部门:河北省发布文号:河北省令第31号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善我省的投资环境,以利于外商投资企业(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下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尊重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合同、章程范围内,有生产经营的自主决策权。提倡外商直接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应支持他们按国际惯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他们正常的业务活动。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的中方人员及董事会骋请的中方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应保持相对稳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均不得以个人名义干预总经理的正常工作,发现问题应当通过董事会处理。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有权确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资形式,有权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企业内部职工职业培训、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雇用、解雇和开除职工。在应聘人员中,如是外商投资企业特殊需要而原中方单位阻止的,应经当地劳动人事部门裁决;经裁决无效,允许应聘人员辞去原单位的工作,招聘单位对其工龄应连续计算。第六条除国家统一管理和定价的产(商)品外,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对自己生产经营的产(商)品自行定价。第七条中方股东单位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中方股东单位不得借故难与干扰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双方应互相支持,互相尊重,共同发展。第中方股东的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负有服务、指导和协调的责任,其主要职责是:(一)维护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二)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筹建、生产和经营过程中遇到时困难,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以求妥善解决。(三)指导外商投资企业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履行合同。负责解决中外双方在合作共事中发生的有关问题。(四)帮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国家和省规定的对中方人员调资、晋级等各种手续,建好档案工资,按国家规定搞好技术职称的评定和申报工作。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除按中国法律、国家和省明文规定或批准应缴纳的税、费外,任何部门不得向外商投资企业摊派人力、财力、物力。对未经批准的收费和摊派,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拒交,并可向各级反映或依法起诉。第十条除国家规定的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正常的财税、物价、信贷、外汇、工商管理、环保、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检查外,其他任何形式的检查必须经企业所在地同意后方可进行。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建设所需的国产原材料,不足部分由各级物资部门及行业归口主管部门从自己组织的货源中优先供应。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实得工资,应执行国家制定的“不低于所在地区同行业条件相近的国营企业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应自求平衡。平衡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外汇调剂中心申请调剂;也可在一定期限内,经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购买国内产品出口,运用综合补偿办法解决企业的外汇收支平衡。第十四条各地、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在保证完成国家出口计划的前提下,可组织一些商品通过有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委托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合作者对外销售。该项出口的外汇留成,除留给供货单位的以外,留给地方的部分,由地方专项安排,首先用作解决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平衡问题。

第1种观点: 所以没有经贸委,经贸委就直接报送到商务部就可以了,除了你上面说的还有质量监督局我是天津外资企业。商务部就是换组织代码证那个地方外商投资企业对投资部门有什么要求?果分公司有批准证书,就不需要做,如果没有,就需要做联合年检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法人变更流程1、申请人根据审批内容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并报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2、外经贸委受理后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或答复;3、申请人根据通知收到批准文件,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法律有哪些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法律规定有:1.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符合海关、税务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经审批机关、海关和税务等机关核定,继续享受原公司所享受的各项外商投资企业待遇。2.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流程都有哪些1、外资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10个工作日)。2、成立清算组,并向工商机关备案、公告(5个工作日)。3、清算组出清算报告(3个月)。4、向外资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并撤消批准证书。5、向税务局、海关部门注销;6、向工商机关注销;7、办理银行销户、外汇、财政、技监、统计、等部门注销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减资程序有哪些外商投资企业减资的程序:1、受理。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2、审定。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同意意见,交责任处室;3、发证。申请变更获得批准后,在外资管理处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2种观点: 20年2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第2号令,公布了经批准的《产业指导目录》(20年修订)。 新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年修订)自202年月30日起施行。2007年0月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2号 联合颁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年修订)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外商投资与境外类”项下“外商投资与境外投资综合法规目录” 外商投资 产业指导目录

第3种观点: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2000]外经贸资发第3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了改进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的管理,特制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二000年七月二十一日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一、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包括设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三、本办法所指企业自用进口汽车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及客车,具体商品编码见附表。四、企业自用进口汽车所需资金总额,按海关完税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15%;并应按以下标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逐步配备:(一)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在其经营期限内累计可进口不超过4辆汽车,其中小轿车不超过2辆;(二)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500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在其经营期限内累计可进口不超过6辆汽车,其中小轿车不超过3辆;(三)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在其经营期限内累计可进口不超过8辆汽车,其中小轿车不超过4辆;(四)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其经营期限内累计可进口不超过10辆汽车,其中小轿车不超过5辆。五、各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每年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按照规定的配车标准编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汽车进口计划,报外经贸部审核汇总纳入年度机电产品进口配额方案,报经批准后,由外经贸部下达给各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执行。六、各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外经贸部下达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汽车进口计划及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配车标准审批管理,不得超标准审批。七、企业凭外经贸部或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出具的汽车进口配额批准文件向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八、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进口汽车、小轿车数量超过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配车标准的,应通过所在地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报外经贸部核准。外经贸部核准后,企业凭所在地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配额批准文件向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九、境外常设驻华机构及人员、三资企业外方常驻人员、外国专家进口的汽车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十、1996年3月31日前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汽车,可按有关规定继续享受关税优惠,购买的国产汽车和进口汽车应合并计算在上述配车标准之内。十一、本管理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此前凡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均以本管理办法为准。十二、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企业自用进口汽车商品目录┌────┬─────────────────────────────┐│商品编号│商品名称│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可持续的投资收益超过资本成本的盈利能力,即税后净营业利润大于资本成本的净值。经济增加值是全面考核企业经营者有效使用资本和为股东创造价值的重要工具,也是企业价值管理的基础和核心。本指导意见所称价值管理是基于经济增加值的价值管理,是以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以经济增加值管理理念、管理决策和流程再造为重点,通过价值诊断、管理提升、考核激励、监测控制等管理流程的制度化、工具化,对影响企业价值的相关因素进行控制的全过程管理。法律依据:《关于以经济增加值为核心加强企业价值管理的指导意见》(四)建立经济增加值诊断体系。诊断体系是实施价值管理的基础,是明确主攻方向、制订有效措施的重要前提。企业要以财务报表为基础,以资本成本为基准,深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同层级和不同环节,将经济增加值的构成要素从财务指标向管理和操作层面逐级分解,绘制出要素全、可计量、易识别的价值树,揭示价值形成的途径。要注重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从纷繁复杂的价值树指标中,识别出反应灵敏、影响重大的关键价值驱动因素。要从关键价值驱动因素出发,选取国内外优秀企业作为标杆,找出差距、分析原因,明晰价值管理的薄弱环节。要针对诊断出来的问题,完善战略、预算、执行等方案,形成价值提升策略。(五)完善以经济增加值为核心的考核体系。考核体系是实施价值管理的保障,是坚持正确导向,有效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的主要抓手。企业要坚持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率的考核导向,将经济增加值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并逐步提高其权重。要结合企业内部不同板块、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科学设定资本成本率、从严把握经济增加值计算调整项,推进差异化考核,有效平衡当期回报与可持续发展。要强化短板考核,从关键价值驱动因素中选取短板指标纳入考核体系,确定具有挑战性的目标,持续改善。要推动组织绩效和个人绩效的有效结合,将经济增加值考核指标逐级分解,层层落实考核责任。(六)探索建立经济增加值激励约束机制。创新激励约束机制是价值管理的基本动力,是完善责权利相统一、业绩考核与奖惩紧密挂钩的重要方向。企业要把经济增加值及其改善值作为各级出资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核定的重要指标,根据经济效益状况、经济增加值贡献大小和业绩考核结果,按照薪酬考核办法确定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企业要在坚持考核薪酬分配基本制度的前提下,以管理团队、核心业务骨干为主要对象,积极探索与经济增加值紧密挂钩的任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机制,更好地留住关键人才,更加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企业增资办理流程如下:1、召开股东会议,各股东同意增资;2、修改或补充增资公司章程;3、投入增资资金;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5、办理工商、税务等系列变更登记。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变更的登记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类:竞争较为激烈的行业和商业类国有企业:主业处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第二类:自然垄断类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运网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促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第三类:金融类国有企业:属于开发性、性的,应主要选取体现服务国家战略和风险控制的指标,兼顾反映经济效益的指标;属于商业性的应主要选取反映经济效益、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的指标。第四类:文化类国有企业:应同时选取反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一般以人均增加值、人均利润为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选取人均营业收入、人均工作量等指标。第五类:公益类国有企业:这类企业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形式,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对公益类国有企业,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根据企业不同特点有区别地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考核中要引入社会评价。法律依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第三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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