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对跨境服务贸易外汇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外汇收付款、外汇结算、跨境电商等方面。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申报外汇、合规运营并保证资金安全,以避免违规风险。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是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于2021年8月31日联合发布的文件,主要针对跨境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为跨境服务贸易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该细则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外汇收付款、外汇结算、跨境电商等。其中,外汇收付款方面规定企业应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办理相应的外汇收付款手续,并符合相关的外汇管理规定。外汇结算方面则对企业进行了更加规范化和严格的要求,包括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申报外汇、合规运营、保证资金安全等。跨境电商方面则进一步规范了跨境电商企业的运营行为,如规定跨境电商企业应当在境内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接受税务监管等。企业在进行跨境服务贸易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操作,并及时申报外汇,确保合规运营,并防范违规风险。跨境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对个人跨境汇款有什么规定?该细则主要是针对企业进行了规定,对于个人跨境汇款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不过,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近年来也加强了对个人跨境汇款的管理,要求个人进行跨境汇款时要符合相关规定,避免违规操作。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为跨境服务贸易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企业在进行相关的跨境服务贸易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操作,避免违规风险。同时,个人进行跨境汇款时也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以避免因不当操作导致的违规情况。【法律依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条 服务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关于改进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措施的通知》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加强收付款和结算业务核查,及时申报外汇,合规运营,并保证资金合法、安全、有效地使用。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对于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文书的具体情况,以下为详情解答,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修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商局: 现将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修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工商法字[2011]2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熟悉相关文书,组织印制新版文书,确保有关文书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有效使用。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
第1种观点: 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发布部门:河北省发布文号:河北省令第31号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善我省的投资环境,以利于外商投资企业(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下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尊重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合同、章程范围内,有生产经营的自主决策权。提倡外商直接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应支持他们按国际惯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他们正常的业务活动。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的中方人员及董事会骋请的中方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应保持相对稳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均不得以个人名义干预总经理的正常工作,发现问题应当通过董事会处理。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有权确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资形式,有权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企业内部职工职业培训、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雇用、解雇和开除职工。在应聘人员中,如是外商投资企业特殊需要而原中方单位阻止的,应经当地劳动人事部门裁决;经裁决无效,允许应聘人员辞去原单位的工作,招聘单位对其工龄应连续计算。第六条除国家统一管理和定价的产(商)品外,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对自己生产经营的产(商)品自行定价。第七条中方股东单位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中方股东单位不得借故难与干扰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双方应互相支持,互相尊重,共同发展。第中方股东的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负有服务、指导和协调的责任,其主要职责是:(一)维护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二)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筹建、生产和经营过程中遇到时困难,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以求妥善解决。(三)指导外商投资企业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履行合同。负责解决中外双方在合作共事中发生的有关问题。(四)帮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国家和省规定的对中方人员调资、晋级等各种手续,建好档案工资,按国家规定搞好技术职称的评定和申报工作。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除按中国法律、国家和省明文规定或批准应缴纳的税、费外,任何部门不得向外商投资企业摊派人力、财力、物力。对未经批准的收费和摊派,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拒交,并可向各级反映或依法起诉。第十条除国家规定的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正常的财税、物价、信贷、外汇、工商管理、环保、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检查外,其他任何形式的检查必须经企业所在地同意后方可进行。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建设所需的国产原材料,不足部分由各级物资部门及行业归口主管部门从自己组织的货源中优先供应。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实得工资,应执行国家制定的“不低于所在地区同行业条件相近的国营企业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应自求平衡。平衡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外汇调剂中心申请调剂;也可在一定期限内,经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购买国内产品出口,运用综合补偿办法解决企业的外汇收支平衡。第十四条各地、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在保证完成国家出口计划的前提下,可组织一些商品通过有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委托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合作者对外销售。该项出口的外汇留成,除留给供货单位的以外,留给地方的部分,由地方专项安排,首先用作解决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平衡问题。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资金,有关银行应优先给予解决。经人民银行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可向社会发行债券筹措资金,也可直接向国际金融市场借款,还可以向有关银行申请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对暂时亏损而又有发展前途的外商投资企业,各有关银行应积极给予扶持。第十六条本规定同时适用于、、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省投资办的企业。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省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种观点: 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有哪些规定 《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各级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本企业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企业职工的代表。工会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是其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支持董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厂长)应当尊重工会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3种观点: 发布部门:河北省发布文号:河北省令第31号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善我省的投资环境,以利于外商投资企业(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下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尊重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合同、章程范围内,有生产经营的自主决策权。提倡外商直接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应支持他们按国际惯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他们正常的业务活动。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的中方人员及董事会骋请的中方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应保持相对稳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均不得以个人名义干预总经理的正常工作,发现问题应当通过董事会处理。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有权确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资形式,有权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企业内部职工职业培训、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雇用、解雇和开除职工。在应聘人员中,如是外商投资企业特殊需要而原中方单位阻止的,应经当地劳动人事部门裁决;经裁决无效,允许应聘人员辞去原单位的工作,招聘单位对其工龄应连续计算。第六条除国家统一管理和定价的产(商)品外,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对自己生产经营的产(商)品自行定价。第七条中方股东单位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中方股东单位不得借故难与干扰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双方应互相支持,互相尊重,共同发展。第中方股东的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负有服务、指导和协调的责任,其主要职责是:(一)维护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二)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筹建、生产和经营过程中遇到时困难,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以求妥善解决。(三)指导外商投资企业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履行合同。负责解决中外双方在合作共事中发生的有关问题。(四)帮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国家和省规定的对中方人员调资、晋级等各种手续,建好档案工资,按国家规定搞好技术职称的评定和申报工作。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除按中国法律、国家和省明文规定或批准应缴纳的税、费外,任何部门不得向外商投资企业摊派人力、财力、物力。对未经批准的收费和摊派,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拒交,并可向各级反映或依法起诉。第十条除国家规定的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正常的财税、物价、信贷、外汇、工商管理、环保、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检查外,其他任何形式的检查必须经企业所在地同意后方可进行。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建设所需的国产原材料,不足部分由各级物资部门及行业归口主管部门从自己组织的货源中优先供应。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实得工资,应执行国家制定的“不低于所在地区同行业条件相近的国营企业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应自求平衡。平衡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外汇调剂中心申请调剂;也可在一定期限内,经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购买国内产品出口,运用综合补偿办法解决企业的外汇收支平衡。第十四条各地、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在保证完成国家出口计划的前提下,可组织一些商品通过有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委托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合作者对外销售。该项出口的外汇留成,除留给供货单位的以外,留给地方的部分,由地方专项安排,首先用作解决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平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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