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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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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律师解答:商务部于2021年11月发布了《关于促进绿色智能消费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措施,旨在促进绿色智能消费,推进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接下来,商务部将会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发力:1. 绿色智能产品生产。商务部将加强绿色智能产品生产标准的制定和把关,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推动绿色智能产品的生产和应用。2. 绿色智能产品销售。商务部将规范绿色智能产品销售市场秩序,支持线上线下多种形式的销售模式,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自主选择绿色智能产品。3. 绿色智能产品售后服务。商务部将加强绿色智能产品售后服务质量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鼓励企业提供更加智能化、便捷高效的售后服务。4. 信息化技术应用。商务部将推进信息化技术与绿色智能消费的深度融合,促进信息化技术在绿色智能产品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等全过程中的应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三十二条 鼓励企业生产、销售符合环保、节能、资源节约等要求的产品,以及适应新科技、新工艺、新材料、新能源等发展的产品和服务。

第2种观点: 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什么提出明确了发展目标,到2025年,在家用电器、照明电器等行业培育制造业创新中心、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等创新平台,重点行业两化融合水平达到65%,培育一批5G全连接工厂、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和优秀应用场景。反向定制、全屋定制、场景化集成定制等个性化定制比例稳步提高,绿色、智能、健康产品供给明显增加,智能家居等新业态加快发展。在家居产业培育50个左右知名品牌、10个家居生态品牌,推广一批优秀产品,建立500家智能家居体验中心,培育15个高水平特色产业集群。法律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 . 预留采购份额2 . 价格评审优惠3. 优先采购4.制定采购需求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预算的采购项目,由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1种观点: 律师解答:为贯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法律依据】:《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第二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贯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法律依据:《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第二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贯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法律依据:《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第二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

第1种观点: 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落实《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实施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支持铁路建设,经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土地综合开发的基本原则(一)支持铁路建设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按照新型城镇化要求,在保障铁路运输功能和运营安全的前提下,坚持“多式衔接、立体开发、功能融合、节约集约”的原则,对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特定范围内的土地实施综合开发利用。通过市场方式供应土地,一体设计、统一联建方式开发利用土地,促进铁路站场及相关设施用地布局协调、交通设施无缝衔接、地上地下空间充分利用、铁路运输功能和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大幅提高,形成铁路建设和城镇及相关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铁路和城镇化可持续发展。(二)引导与市场自主开发相结合。相关部门和地方要遵循铁路建设发展规律,坚持依法行政,完善土地综合开发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公平公开、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地方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统筹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相关规划,合理确定土地综合开发的边界和规模,通过综合开发用地供应与铁路建设联动等措施,引导市场主体实施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有力有序推进铁路建设。(三)盘活存量铁路用地与综合开发新老站场用地相结合。支持铁路运输企业以自主开发、转让、租赁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对既有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促进铁路建设投资等主体对新建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提高铁路建设项目的资金筹集能力和收益水平。二、支持盘活现有铁路用地推动土地综合开发(四)科学编制既有铁路站场及周边地区改建规划。地方应主动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统筹编制既有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相关规划,加强功能调整和空间优化,完善交通组织、用地布局和设施条件,增强铁路站场和周边地区的承载能力和服务功能,指导站场改建及周边地区土地综合开发,促进地上地下统一规划、统筹开发建设,实现对外交通与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一体化。(五)给予既有铁路站场综合开发用地支持。支持铁路运输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平等协商收购相邻土地、依法取得供应土地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对既有铁路站场地区进行综合开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为铁路运输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土地产权整合和宗地合并、分拆等提供服务。供应既有铁路站场综合开发范围内的用地,应将综合开发的规划要求和铁路建设要求一并纳入土地供应的前提条件。(六)促进铁路运输企业盘活各类现有土地资源。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用地,因转让或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经国家授权经营的土地,铁路运输企业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七)鼓励提高铁路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利用铁路用地进行地上、地下空间开发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兼容一定比例其他功能,并可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协议方式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三、鼓励新建铁路站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八)支持新建铁路站场与土地综合开发项目统一联建。新建铁路建设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机构应与沿线地方按照一体规划、联动供应、立体开发、统筹建设的原则,协商确定铁路站场建设需配套安排的土地综合开发事项,明确土地综合开发项目与对应铁路站场、线路工程统一联建等相关事宜。(九)合理确定土地综合开发的边界和规模。地方应按照新建铁路站场地区土地综合开发的基本要求,综合考虑建设用地供给能力、市场容纳能力、铁路建设投融资规模等因素,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规划,合理划定综合开发用地边界。扣除站场用地后,同一铁路建设项目的综合开发用地总量按单个站场平均规模不超过50公顷控制,少数站场综合开发用地规模不超过100公顷。(十)明确站场建设和土地综合开发的规划要求。地方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时,要根据新建铁路线路和站场的选址,做好用地控制和预留。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对站场建设与土地综合开发的规划管理,在编制铁路站场及周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同步组织开展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或城市设计工作,深化建筑空间组织、道路交通规划、开发强度、建设时序等要求,大力推进铁路与城市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出租车等各类交通方式的无缝衔接,促进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方便乘客出行和换乘。在综合开发用地供应前,城乡规划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供应。(十一)采用市场化方式供应综合开发用地。新建铁路站场地区综合开发用地采用市场化方式供应,供地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个工作日。新建铁路项目未确定投资主体的,可在项目招标时,将土地综合开发权一并招标,新建铁路项目中标人同时取得土地综合开发权,相应用地可按开发分期约定一次或分期提供,供地价格按出让时的市场价确定。新建铁路项目已确定投资主体但未确定土地综合开发权的,综合开发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并将统一联建的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及相关规划条件、铁路建设要求作为取得土地的前提条件。土地由铁路建设投资主体取得的,铁路建设和土地综合开发应统筹推进;土地由其他市场主体取得的,其他市场主体应与铁路建设投资主体协商安排铁路建设与土地综合开发相关事宜,确保铁路等各项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四、完善土地综合开发配套(十二)统筹土地综合开发相关规划管理。地方应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时,统筹考虑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需求,并据此及时组织编制土地综合开发相关规划。如确需调整既有法定规划的,应按程序报批。严格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审查。相关部门要完善土地综合开发规划管理方式,促进土地综合开发规范有序进行。(十三)完善综合开发用地供应模式。土地综合开发可分期供应,分期供应的土地可成片提供,成片供应的土地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进行分宗,按宗地用途和有关规定,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十四)落实综合开发用地指标支持。铁路建设项目配套安排的土地综合开发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经省级严格审核后,暂由国土资源部予以计划单列。(十五)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有关部门要根据铁路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接驳、综合交通枢纽建设、站场设施功能混合、地上地下立体开发等需要,梳理、完善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各类标准的衔接协调。五、加强土地综合开发的监管和协调(十六)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供应与新建铁路站场统一联建的综合开发用地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土地综合开发的位置、规模、用地需求、规划条件及拟安排的供应分期等向国土资源部备案,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十七)严格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相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与取得综合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主体签订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协议,明确约定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应先于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取得综合开发用地的主体未按约定优先建设铁路站场、线路工程的,不得为其办理土地、房产手续。(十八)切实加强建设管理。对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建设及土地综合开发涉及的各类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应加强项目资本金、土地使用标准及建设标准、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取得综合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应严格遵守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管理等相关规定。实施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是加快铁路投融资改革和铁路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力抓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本意见精神,在严格管理的前提下,积极稳妥予以推进。2014年7月29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各部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符合、法律、行规和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二条 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种观点: 主要包括3个方面内容:一是信息基础设施。主要是指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演化生成的基础设施,比如,以5G、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为代表的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以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技术基础设施,以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为代表的算力基础设施等。二是融合基础设施。主要是指深度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支撑传统基础设施转型升级,进而形成的融合基础设施,比如,智能交通基础设施、智慧能源基础设施等。三是创新基础设施。主要是指支撑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研制的具有公益属性的基础设施,比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教基础设施、产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等。“当然,伴随着技术和产业变革,新型基础设施的内涵、外延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将持续跟踪研究。”伍浩称。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联合相关部门,深化研究、强化统筹、完善制度,重点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加强顶层设计。研究出台推动新型基础设施发展的有关指导意见。二是优化环境。以提高新型基础设施的长期供给质量和效率为重点,修订完善有利于新兴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准入规则。三是抓好项目建设。加快推动5G网络部署,促进光纤宽带网络的优化升级,加快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建设。稳步推进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智能+”升级。同时,超前部署创新基础设施。四是做好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同,通过试点示范、合规指引等方式,加快产业成熟和设施完善。推进政企协同,激发各类主体的投资积极性,推动技术创新、部署建设和融合应用的互促互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种观点: 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什么提出明确了发展目标,到2025年,在家用电器、照明电器等行业培育制造业创新中心、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等创新平台,重点行业两化融合水平达到65%,培育一批5G全连接工厂、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和优秀应用场景。反向定制、全屋定制、场景化集成定制等个性化定制比例稳步提高,绿色、智能、健康产品供给明显增加,智能家居等新业态加快发展。在家居产业培育50个左右知名品牌、10个家居生态品牌,推广一批优秀产品,建立500家智能家居体验中心,培育15个高水平特色产业集群。法律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开市场操作业务债券交易主要包括回购交易、现券交易和发行银行票据这三种。而我们上述的逆回购交易就是属于回购交易这一类,也是解决货币市场流动性紧缺的一种措施。 公开市场操作是货币中调节货币供应量的重要法宝之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第 各级应当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3种观点: 第一条为规范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根据《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为承制军品的军工企事业单位及其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等活动中,提供资产评估、审计、法律事务、证券发行保荐及常年中介服务的境内中介机构。第三条为承制军品的军工企事业单位及其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境内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国防科工委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四条国防科工委对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实施资格审查。申请资格审查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认定的执业资格;其中涉及证券服务业务的,需具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从业资格;(二)无外资参股或外资背景;(三)主要负责人及承办军品业务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或长期居留权;(四)通过国防科工委组织的涉密资格审查;(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停业整顿、吊销从(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第五条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应当提出资格审查的申请,并向国防科工委报送包括以下内容的书面材料(一式两份):(一)申请书;(二)主要负责人、主要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应注明是否有外资参股或外资背景);(三)章程、最近通过年审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四)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业务人员的从(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五)最近二十四个月内获得表彰奖励及受到处罚的情况;(六)通过涉密资格审查的文件;(七)国防科工委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第六条国防科工委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国防科工委应以适当形式公布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名单。第七条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如有第四条所规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形时,应及时向国防科工委报告,并自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资格审查。第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应按照保密工作要求,与委托单位签订保密协议,落实保密责任;对承办军品业务人员加强管理并与之签订保密协议;妥善管理各种涉密信息载体并登记造册。涉密人员保密协议、涉密信息载体登记表等应报委托单位备案。第九条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有关军品信息。第十条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在每年一季度末,应向国防科工委报送上年度涉及军品中介业务情况。在执行委托业务时,如发现委托单位存在明显违反国家有关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规定的,应及时向国防科工委报告。第十一条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防科工委不再将其列入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名单:(一)提供虚假材料等通过资格审查的;(二)通过资格审查后发生泄露军品秘密的;(三)第四条所规定的条件发生变化且逾期未重新申请资格审查的。第十二条不再列入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名单的中介机构,不得签订新的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服务合同,并在十二个月后方能重新申请资格审查。第十三条承制军品的军工企事业单位及其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应聘请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违反本规定选择中介机构的,国防科工委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将依照《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等规定给予处罚。第十四条国防科工委工作人员应依法、公正、及时受理、审查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的申请,不得违规办理,不得指定中介机构。违规办理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五条为其他承制军品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种观点: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科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部委,有关企业:为了贯彻关于做强做大装备制造业的战略部署,根据《关于落实<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意见》的要求,我们制定了《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目录》共列出18个领域、240项装备产品。凡列入本《目录》的产品,可优先列入有关科技及产品开发计划,优先给予产业化融资支持,享受国家关于鼓励使用首台;产品开发成功后,经认定为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的,优先纳入《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享受采购支持。附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2种观点: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落实《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和《国家产业技术》,积极落实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各项措施,大力推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快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现就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技术创新工作的重要性。在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工作,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较快平稳增长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一项战略任务。抓紧做好技术创新工作,建立创新型企业,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是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得重要手段;对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优化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促进高新技术发展应用,实现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都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技术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和的研究制订工作。抓紧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技术》,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研究制订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产业技术和产业技术发展规划,引导和推动行业、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进步,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根据产业发展趋势,加强规划、、标准对技术创新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研究提出支持技术创新资金投入的具体措施,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力度。  三、大力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把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建设工作,以企业技术中心为核心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针对本地区实际,指导协调本地区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工作,整合社会创新资源,推动技术创新有效运行机制的建立。加强对产学研工作的指导,实现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有效结合,发挥工业骨干企业市场优势,提高企业竞争力。积极构建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技术平台,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支持组建产业技术联盟等多种形式开展重大技术创新活动。鼓励以技术创新能力强的骨干企业为龙头,形成具有特色的产业集聚,促进区域支柱产业发展。  四、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和新工艺,促进产业技术升级,提高产业发展的整体水平。以质量品种、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为重点,实施产业技术示范工程,为加快推进技术改造提供技术支撑。围绕汽车、钢铁、船舶、石化、轻工、纺织、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核心关键技术瓶颈为目标,积极组织技术攻关,实施产业技术研发项目。研究通过技术创新促进本地区“两化融合”的战略和措施、信息化发展的重大问题,指导企业信息化,推进重点领域信息技术应用,做好典型重大信息化项目的实施和推广工作。  五、积极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作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结合区域特点和优势认真研究并组织制订、实施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高技术产业的发展规划和。引导企业提高技术开发能力和系统工程集成能力。把科技成果转化摆在突出位置,积极实施标准战略,推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转化,加速规模化生产和应用。  六、切实落实责任,加强指导监督。按照国家有关技术创新工作的方针和规划的总体要求,切实落实好技术创新的工作职责,加强对本地区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建立和完善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能,实行逐级负责;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式,形成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结合地方特点,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认真研究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发展中的技术创新问题,引导和推动产业和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  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市级,认真调查研究和总结创新落实及规划实施的成效与经验,研究提出相关建议和措施,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建议上报我部。我部将进一步研究推进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3种观点: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落实《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和《国家产业技术》,积极落实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各项措施,大力推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快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现就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技术创新工作的重要性。在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工作,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较快平稳增长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一项战略任务。抓紧做好技术创新工作,建立创新型企业,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是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得重要手段;对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优化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促进高新技术发展应用,实现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都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技术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和的研究制订工作。抓紧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技术》,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研究制订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产业技术和产业技术发展规划,引导和推动行业、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进步,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根据产业发展趋势,加强规划、、标准对技术创新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研究提出支持技术创新资金投入的具体措施,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力度。   三、大力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把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建设工作,以企业技术中心为核心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针对本地区实际,指导协调本地区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工作,整合社会创新资源,推动技术创新有效运行机制的建立。加强对产学研工作的指导,实现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有效结合,发挥工业骨干企业市场优势,提高企业竞争力。积极构建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技术平台,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支持组建产业技术联盟等多种形式开展重大技术创新活动。鼓励以技术创新能力强的骨干企业为龙头,形成具有特色的产业集聚,促进区域支柱产业发展。   四、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和新工艺,促进产业技术升级,提高产业发展的整体水平。以质量品种、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为重点,实施产业技术示范工程,为加快推进技术改造提供技术支撑。围绕汽车、钢铁、船舶、石化、轻工、纺织、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核心关键技术瓶颈为目标,积极组织技术攻关,实施产业技术研发项目。研究通过技术创新促进本地区“两化融合”的战略和措施、信息化发展的重大问题,指导企业信息化,推进重点领域信息技术应用,做好典型重大信息化项目的实施和推广工作。   五、积极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作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结合区域特点和优势认真研究并组织制订、实施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高技术产业的发展规划和。引导企业提高技术开发能力和系统工程集成能力。把科技成果转化摆在突出位置,积极实施标准战略,推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转化,加速规模化生产和应用。   六、切实落实责任,加强指导监督。按照国家有关技术创新工作的方针和规划的总体要求,切实落实好技术创新的工作职责,加强对本地区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建立和完善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能,实行逐级负责;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式,形成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结合地方特点,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认真研究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发展中的技术创新问题,引导和推动产业和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   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市级,认真调查研究和总结创新落实及规划实施的成效与经验,研究提出相关建议和措施,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建议上报我部。我部将进一步研究推进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1种观点: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落实《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和《国家产业技术》,积极落实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各项措施,大力推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快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现就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技术创新工作的重要性。在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工作,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较快平稳增长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一项战略任务。抓紧做好技术创新工作,建立创新型企业,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是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得重要手段;对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优化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促进高新技术发展应用,实现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都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技术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和的研究制订工作。抓紧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技术》,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研究制订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产业技术和产业技术发展规划,引导和推动行业、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进步,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根据产业发展趋势,加强规划、、标准对技术创新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研究提出支持技术创新资金投入的具体措施,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力度。  三、大力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把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建设工作,以企业技术中心为核心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针对本地区实际,指导协调本地区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工作,整合社会创新资源,推动技术创新有效运行机制的建立。加强对产学研工作的指导,实现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有效结合,发挥工业骨干企业市场优势,提高企业竞争力。积极构建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技术平台,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支持组建产业技术联盟等多种形式开展重大技术创新活动。鼓励以技术创新能力强的骨干企业为龙头,形成具有特色的产业集聚,促进区域支柱产业发展。  四、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和新工艺,促进产业技术升级,提高产业发展的整体水平。以质量品种、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为重点,实施产业技术示范工程,为加快推进技术改造提供技术支撑。围绕汽车、钢铁、船舶、石化、轻工、纺织、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核心关键技术瓶颈为目标,积极组织技术攻关,实施产业技术研发项目。研究通过技术创新促进本地区“两化融合”的战略和措施、信息化发展的重大问题,指导企业信息化,推进重点领域信息技术应用,做好典型重大信息化项目的实施和推广工作。  五、积极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作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结合区域特点和优势认真研究并组织制订、实施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高技术产业的发展规划和。引导企业提高技术开发能力和系统工程集成能力。把科技成果转化摆在突出位置,积极实施标准战略,推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转化,加速规模化生产和应用。  六、切实落实责任,加强指导监督。按照国家有关技术创新工作的方针和规划的总体要求,切实落实好技术创新的工作职责,加强对本地区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建立和完善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能,实行逐级负责;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式,形成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结合地方特点,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认真研究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发展中的技术创新问题,引导和推动产业和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  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市级,认真调查研究和总结创新落实及规划实施的成效与经验,研究提出相关建议和措施,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建议上报我部。我部将进一步研究推进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2种观点: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科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部委,有关企业: 为了贯彻关于做强做大装备制造业的战略部署,根据《关于落实<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意见》的要求,我们制定了《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目录》共列出18个领域、240项装备产品。凡列入本《目录》的产品,可优先列入有关科技及产品开发计划,优先给予产业化融资支持,享受国家关于鼓励使用首台;产品开发成功后,经认定为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的,优先纳入《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享受采购支持。 附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管的。中国工信部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是根据2008年3月11日公布的机构改革方案,组建的直属部门。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二、主要职责 (一)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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