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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少赔为由拒绝我的红斑狼疮重疾险理赔,这是否涉及到保险合同中的风险责任?

来源:尚车旅游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拒赔或少赔的情况并不罕见,但其是否合理需要根据具体案例来分析。在红斑狼疮重疾险中,如果保险公司以“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赔或少赔,其理由可能存在问题。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保人如实告知信息的义务,并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告知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范围和程度。2.《保险法》第十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3.《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且未证明是因为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提示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综上所述,保险公司拒赔或少赔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如果投保人提供的信息符合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则无法以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赔或少赔。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是否拒赔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但若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患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法律依据:1.《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 保险人依法订立的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是保险人承担的范围。2.《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 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一)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二)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故意造成或者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无法进行理赔的;(三)未经保险人同意,转让保险合同的。3.《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由其承担。根据以上法律依据,保险公司若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患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拒绝赔付是合法的。同时,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若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则应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利以少赔为由拒绝某些理赔需参考具体保险合同条款。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三十七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条款和法律规定,按时足额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2.《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3.保险合同条款中对于理赔金额、赔付标准、范围等具体约定。结论:保险公司无权以少赔为由拒绝某些理赔,应当按照保险合同和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赔付义务。被保险人有权依据合同条款对保险公司的理赔行为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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