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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措施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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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超出资质认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怎么处罚1、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超出资质认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给予以下处罚:(1)、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二、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特征表现(1)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为了劳动者的健康利益和人身安全得到确切的保障,劳动保护规范多是强制性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枯得违反,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保护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过程。劳动保护是基于劳动关系而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一项义务,用人单位只在劳动者为本单位提供劳动的过程中才负有保护劳动者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也仅仅对这f过程中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负责。(3)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通过消除劳动过程中的业危害,采用先进技术和方法,不断改进生产场所和劳动环境,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健康。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若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疗机构不可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将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金5000元以下。非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未取得上述任职资格(资质或者职称)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技术活动。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1种观点: 一、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不按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应如何处理?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是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进行职业病防治成本效益分析,了解、掌握职业病现状和发展趋势,以及职业病危害的预防控制状态的主要手段,是政府职业卫生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为此,《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了这一规定,应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二、用人单位因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而发生了职业病危害后果,应如何处罚?上述情形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对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说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应如何处罚?特殊人群在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为此,《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八条对特殊人群的劳动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对保护易受职业病危害的特殊人群如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免受职业病危害是十分必要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应如何处罚?违章指挥是指违反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等,指挥劳动者冒险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强令冒险作业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为了更好地预防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做出明确规定,违反该项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如下: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第3种观点: 1、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给予以下处罚:(1)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一、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1、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2、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3、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4、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相关的专家库中选取参加鉴定的专家。5、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6、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7、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8、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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