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离婚时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分割方式:首先可以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3种观点: 离婚时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可以协商分割或通过法院判决由当事人使用。离婚后,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房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可以得到离婚后房屋补偿款的情况包括婚前一方出资买房并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或婚前一方取得完全产权并婚后共同支付剩余房款,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或获得离婚房产补偿款。法律分析一、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1、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分割。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诉至法院,法院也不会判决房屋的归属,只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离婚后,当事人就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哪些情况下,另一方可以得到离婚后房屋补偿款离婚后房屋补偿款在房产分割时被提出,房产必然要归属一方。1、婚前一方出资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根据规定,如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将产权判决给登记方,登记方根据实际还贷情况对另一方给予离婚后房产补偿款。2、婚前一方取得完全产权,婚后共同支付剩余的房款,不影响房屋产权的归属,另一方有权就这部分用共同财产支付的购房款要求分割或获得离婚房产补偿款。结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对于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情况,法院不会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如果离婚后当事人对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仍有争议,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在婚前一方出资买房、婚后共同还贷或者婚前一方取得完全产权、婚后共同支付剩余房款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或获得离婚后房产补偿款。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第1种观点: 答: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不作处理,但可确定房屋归谁使用。当事人取得房屋完全产权后,如协商不成,可另行提起诉讼。
第2种观点: 未取得所有权的按揭房屋离婚时的处理:双方可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离婚,提前写明房子的所有权,并在后续房产证办好之后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如果协商不成,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离婚。但法院原则上是不会处分没有房屋产权的房屋。当事人可以等到房产证下来以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产。一、离婚了老公车贷款为啥还在按揭离婚了老公名下车还在按揭的,如果该车辆是男方个人的财产,法院不会支持配偶对该车辆进行分配的诉讼请求,所以离婚时该车辆不会进行分割;如果该车辆是夫妻共同的财产,因为有按揭,法院原则上是不会处分所有权不明的车辆的,当事人可以等到贷款还清以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车辆。二、婚前房产如何分配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离婚房产怎么分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一方。因此,该种情况下,登记的房产如何分割有法可依。未偿还的贷款为获得房产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于婚后是夫妻共同还贷,在离婚房产分割时,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当然,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如果双方对房产达成协议的,离婚时可以按照协议分割房产。2、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怎么分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采取得房产证的,不能简单的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一方婚前出资购房,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房产证只是对购买方对房子产权的确定。因此,离婚房产分割时,该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3、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房产怎么分若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资助自己的子女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就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已经登记的房产。如果婚前购房时,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只出了部分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婚内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贷款的,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等机房所有,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贷款及房子产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4、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房产怎么分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双方出资购买房屋,男方为了讨好女方,将房产登记在女方一方名下。离婚房子归谁?此种情况比较麻烦,如果登记一方不承认对方有出资行为,或是认定对方的出资属于赠与行为的,法院就很难支持未登记方的请求,也就是说离婚未登记方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且出资不属于赠与的,才可能请求分割房产,否则最后可能会人财两空。5、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怎么分婚前一方全额出资购房且取得房产证的,毫无疑问房产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计入在夫妻共同财产内,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房产。三、离婚时按揭房归谁增值部分算谁的?离婚时按揭房的归属:双方可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离婚,提前写明房子的所有权,并在后续房产证办好之后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增值部分的归属:一般是算夫妻间的共同财产。但如果该按揭房是一方的婚前房产,婚后增值的部分仍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3种观点: 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主要针对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缴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包括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和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离婚时夫妻双方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即只取得部分所有权,主要包括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性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共有房屋,即部分产权房屋。上述两类房屋夫妻离婚时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且对分配有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应当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在当事人就上述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客观:情形一: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按揭房屋归属。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区分不同的情形来处理。当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其以个人所有财产还贷的,该房屋当然为该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配偶无权请求分割该房屋。当然对于剩余的未清偿债务,该方也无清偿的义务。如果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该房屋仍应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剩余的按揭债务也是其个人债务。如果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应该给予补偿。对于剩余的未清偿债务,该方也无义务予以清偿。情形二:婚后夫妻双方以共有财产购买,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归属。对于这种情况,在离婚时首先应由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如果能够达成协议,则按该协议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需要法院依法判决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先由一方使用。而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在完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第2种观点: 法院处理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房屋的裁判规则:1、不得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的裁判规则;2、应当以当事人协商使用权为前提,判决为补充的裁判规则;3、其他相关的的裁判规则。一、房屋产权证的效力是怎样的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对房屋等大宗财产的管理,是采用行政登记的手段,即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机构(如房监所)通过一定的程序审查、登记,最后向房屋所有权人颁发房屋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的权利人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我国的房地产市场通过这样的权属管理模式,较好地杜绝了一房多主、一房多卖的问题,最大限度地防范了房地产市场的交易风险。对已颁发了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产权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告之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因为颁发房屋产权证书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如果对该行政行为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1、房屋所有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平等主体之间发生房屋权属争议纠纷属民法的调整范畴,如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时,法院不能拒绝受理。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对证据进行分析认定,在查明事实真相后,应当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裁判,确定房屋权属。2、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对房屋权属的审查仅仅是形式上、程序性的审查,只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形式上合法的证明材料,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就予以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不审查有关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即物权变动的真实性、有效性,而按照民法的规定,一项民事行为的有效必须是以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为前提,因此,房屋登记管理机关的形式审查无法保证房屋权属的真实性,一旦有关材料内容不真实,就可能导致房屋所有权证不能客观反映房屋权属的真实情况。3、颁证机关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对公民的民事权利义务没有终局的裁判权,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争议时,行政机关只是主持调解,而无权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最终裁判,因此,房屋所有权证只是法院审理房屋权属争议纠纷案件的证据。4、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管理机关经过一定的程序审查后颁发的,为了维护其有序的管理秩序,应当赋予其必要的权威,因此,对此证据应当赋予较高的效力等级。具体反映在审判实践中,就是把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推定证据使用,如果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人民法院应当对房屋所有权证予以采信,并把其记载的权属内容作为判决定案的依据。5、如果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内容不真实,人民法院可根据查明的事实另行作出判决,当事人可根据法院的判决到房屋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协助执行。二、申请再审期限新规定的适用(一)新旧法的衔接关于2013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裁判申请再审期限如何计算的问题,我们认为,原则上应以按照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计算的申请再审期限为基础,具体应以申请再审期限至2013年1月1日是否届满为标准,区分为两种情况处理:一是申请再审期限至2013年1月1日已经届满的案件,在2013年1月1日后申请再审的,应不予受理;二是申请再审期限至2013年1月1日尚未届满的案件,应按照以下规则确定:1、剩余申请再审期限少于六个月的,不论依据何种事由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期限一律按照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计算。2、剩余申请再审期限超过六个月的,除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申请再审的以外,申请再审期限计算至2013年6月30日。3、剩余申请再审期限虽然超过六个月,但是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申请再审的案件,申请再审期限按照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从裁判生效之日起计算两年。(二)受理阶段对于申请再审期限的审查标准关于在受理阶段如何审查申请再审期限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于2013年1月1日以后生效的裁判,当事人在裁判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的,不必区分所依据的事由,均符合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规定。如果当事人在裁判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申请再审,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须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申请再审。2、应书面说明所依据再审事由的发现时间,并提交相应证据,以便审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由是否超过六个月。3、应提交支持再审事由的新证据材料并说明该新证据材料足以推翻原裁判的理由、证明原审主要证据系伪造的证据、原审依据的裁判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证据,或者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刑事判决或者纪律处分决定。三、夫妻离婚后房产如何分配如何处理离婚后房产(一)双方对夫妻共同房屋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二)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当事人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屋。(三)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未取得所有权的按揭房屋离婚时的处理:双方可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离婚,提前写明房子的所有权,并在后续房产证办好之后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如果协商不成,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离婚。但法院原则上是不会处分没有房屋产权的房屋。当事人可以等到房产证下来以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产。一、离婚了老公车贷款为啥还在按揭离婚了老公名下车还在按揭的,如果该车辆是男方个人的财产,法院不会支持配偶对该车辆进行分配的诉讼请求,所以离婚时该车辆不会进行分割;如果该车辆是夫妻共同的财产,因为有按揭,法院原则上是不会处分所有权不明的车辆的,当事人可以等到贷款还清以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车辆。二、婚前房产如何分配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离婚房产怎么分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一方。因此,该种情况下,登记的房产如何分割有法可依。未偿还的贷款为获得房产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于婚后是夫妻共同还贷,在离婚房产分割时,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当然,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如果双方对房产达成协议的,离婚时可以按照协议分割房产。2、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怎么分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采取得房产证的,不能简单的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一方婚前出资购房,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房产证只是对购买方对房子产权的确定。因此,离婚房产分割时,该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3、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房产怎么分若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资助自己的子女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就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已经登记的房产。如果婚前购房时,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只出了部分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婚内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贷款的,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等机房所有,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贷款及房子产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4、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房产怎么分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双方出资购买房屋,男方为了讨好女方,将房产登记在女方一方名下。离婚房子归谁?此种情况比较麻烦,如果登记一方不承认对方有出资行为,或是认定对方的出资属于赠与行为的,法院就很难支持未登记方的请求,也就是说离婚未登记方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且出资不属于赠与的,才可能请求分割房产,否则最后可能会人财两空。5、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怎么分婚前一方全额出资购房且取得房产证的,毫无疑问房产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计入在夫妻共同财产内,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房产。三、离婚时按揭房归谁增值部分算谁的?离婚时按揭房的归属:双方可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离婚,提前写明房子的所有权,并在后续房产证办好之后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增值部分的归属:一般是算夫妻间的共同财产。但如果该按揭房是一方的婚前房产,婚后增值的部分仍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1种观点: 法院处理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房屋的裁判规则:1、不得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的裁判规则;2、应当以当事人协商使用权为前提,判决为补充的裁判规则;3、其他相关的的裁判规则。一、房屋产权证的效力是怎样的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对房屋等大宗财产的管理,是采用行政登记的手段,即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机构(如房监所)通过一定的程序审查、登记,最后向房屋所有权人颁发房屋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的权利人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我国的房地产市场通过这样的权属管理模式,较好地杜绝了一房多主、一房多卖的问题,最大限度地防范了房地产市场的交易风险。对已颁发了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产权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告之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因为颁发房屋产权证书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如果对该行政行为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1、房屋所有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平等主体之间发生房屋权属争议纠纷属民法的调整范畴,如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时,法院不能拒绝受理。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对证据进行分析认定,在查明事实真相后,应当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裁判,确定房屋权属。2、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对房屋权属的审查仅仅是形式上、程序性的审查,只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形式上合法的证明材料,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就予以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不审查有关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即物权变动的真实性、有效性,而按照民法的规定,一项民事行为的有效必须是以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为前提,因此,房屋登记管理机关的形式审查无法保证房屋权属的真实性,一旦有关材料内容不真实,就可能导致房屋所有权证不能客观反映房屋权属的真实情况。3、颁证机关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对公民的民事权利义务没有终局的裁判权,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争议时,行政机关只是主持调解,而无权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最终裁判,因此,房屋所有权证只是法院审理房屋权属争议纠纷案件的证据。4、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管理机关经过一定的程序审查后颁发的,为了维护其有序的管理秩序,应当赋予其必要的权威,因此,对此证据应当赋予较高的效力等级。具体反映在审判实践中,就是把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推定证据使用,如果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人民法院应当对房屋所有权证予以采信,并把其记载的权属内容作为判决定案的依据。5、如果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内容不真实,人民法院可根据查明的事实另行作出判决,当事人可根据法院的判决到房屋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协助执行。二、申请再审期限新规定的适用(一)新旧法的衔接关于2013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裁判申请再审期限如何计算的问题,我们认为,原则上应以按照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计算的申请再审期限为基础,具体应以申请再审期限至2013年1月1日是否届满为标准,区分为两种情况处理:一是申请再审期限至2013年1月1日已经届满的案件,在2013年1月1日后申请再审的,应不予受理;二是申请再审期限至2013年1月1日尚未届满的案件,应按照以下规则确定:1、剩余申请再审期限少于六个月的,不论依据何种事由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期限一律按照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计算。2、剩余申请再审期限超过六个月的,除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申请再审的以外,申请再审期限计算至2013年6月30日。3、剩余申请再审期限虽然超过六个月,但是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申请再审的案件,申请再审期限按照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从裁判生效之日起计算两年。(二)受理阶段对于申请再审期限的审查标准关于在受理阶段如何审查申请再审期限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于2013年1月1日以后生效的裁判,当事人在裁判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的,不必区分所依据的事由,均符合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规定。如果当事人在裁判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申请再审,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须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申请再审。2、应书面说明所依据再审事由的发现时间,并提交相应证据,以便审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由是否超过六个月。3、应提交支持再审事由的新证据材料并说明该新证据材料足以推翻原裁判的理由、证明原审主要证据系伪造的证据、原审依据的裁判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证据,或者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刑事判决或者纪律处分决定。三、夫妻离婚后房产如何分配如何处理离婚后房产(一)双方对夫妻共同房屋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二)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当事人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屋。(三)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3种观点: 未取得所有权的按揭房屋离婚时的处理:双方可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离婚,提前写明房子的所有权,并在后续房产证办好之后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如果协商不成,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离婚。但法院原则上是不会处分没有房屋产权的房屋。当事人可以等到房产证下来以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产。一、离婚了老公车贷款为啥还在按揭离婚了老公名下车还在按揭的,如果该车辆是男方个人的财产,法院不会支持配偶对该车辆进行分配的诉讼请求,所以离婚时该车辆不会进行分割;如果该车辆是夫妻共同的财产,因为有按揭,法院原则上是不会处分所有权不明的车辆的,当事人可以等到贷款还清以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车辆。二、婚前房产如何分配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离婚房产怎么分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一方。因此,该种情况下,登记的房产如何分割有法可依。未偿还的贷款为获得房产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于婚后是夫妻共同还贷,在离婚房产分割时,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当然,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如果双方对房产达成协议的,离婚时可以按照协议分割房产。2、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怎么分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采取得房产证的,不能简单的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一方婚前出资购房,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房产证只是对购买方对房子产权的确定。因此,离婚房产分割时,该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3、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房产怎么分若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资助自己的子女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就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已经登记的房产。如果婚前购房时,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只出了部分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婚内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贷款的,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等机房所有,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贷款及房子产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4、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房产怎么分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双方出资购买房屋,男方为了讨好女方,将房产登记在女方一方名下。离婚房子归谁?此种情况比较麻烦,如果登记一方不承认对方有出资行为,或是认定对方的出资属于赠与行为的,法院就很难支持未登记方的请求,也就是说离婚未登记方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且出资不属于赠与的,才可能请求分割房产,否则最后可能会人财两空。5、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怎么分婚前一方全额出资购房且取得房产证的,毫无疑问房产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计入在夫妻共同财产内,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房产。三、离婚时按揭房归谁增值部分算谁的?离婚时按揭房的归属:双方可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离婚,提前写明房子的所有权,并在后续房产证办好之后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增值部分的归属:一般是算夫妻间的共同财产。但如果该按揭房是一方的婚前房产,婚后增值的部分仍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