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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符合著作权独创性要求的是

2025-01-14 来源:尚车旅游网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著作法的独创性就“独”而言,要求作品完全是由作者独自完成的。这种作品是作者在没有借鉴或没有使用别人作品的基础上自己独自完成的。即使该作品与他人的作品完全一致,只要是独立完成的,就符合独创性中“独”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著作权 民事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对于在他人已有作品基础上创作的作品只要与原作品之间存在着可以被客观识别的、并非过于细致的差异,该差异部分仍符合独创性中“独”的要求。没有留下智力创造空间的活动不符合“创”的要求。如果仅仅是按照事先既定的规则机械的完成一种工作,即使劳动者必须具备某种知识、技能,这种劳动过程也会由于没有给劳动者留下智力创造空间和个性发挥余地而不能称之为“创”,其成果也不能受到 著作权法 的保护。此外,独创性中的“创”不同于 专利法 中的创造性。《专利法》的创造性强调的是该发明和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其保护的是属于思想的范畴具有先进性的技术方案;而《著作权法》中“创”强调作品的创作要有一定的智力投入,其保护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的内容。唯一表达不具有独创性。唯一表达指某种思想仅有有限的几种表达方式。此时,作者的思想创作空间是有限的,如果对此加以著作权保护,将会给其他创作者增加困难。我国《著作权法》的宗旨是鼓励作品的多样性,在保护作者的著作权时也要注重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在思想与表达密不可分的情形下,著作权保护了思想的表达,实质上也就保护了思想本身。这就不仅使著作权与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的立法原则相悖,而且也侵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2种观点: 一、著作权法不适用于什么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不适用的有如下所示:(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有悖社会公德和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3)进入公人领域的作品;(4)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著作权中的保护期限分为两种以下类型:1、为自然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作者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和其相应的权利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2、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3种观点: 著作权的独创性是指不同种类的作品中,具有新的或独创思想观念的表达,能够明显与他人作品的思想观念区分开的一种性质。且前述性质一般需要体现在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电影作品、美术作、建筑作品、音乐作品等作品中,才会收到著作权的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1种观点: 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非抄袭性)和差异性。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对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而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在表现形式上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就可以视为具有独创性,从而视为一部新产生的作品,而不是已有作品的翻版。所谓独创性并不意味着作品必须是一个人单独创作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的作品,由于不是对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也同样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仅就作品的表现形式而言的,而不涉及作品中包含或反映的思想、信息和创作技法。一部科学论著尽管使用了一部已有作品的思想、信息和创作技法,但只要没有对已有作品借以表达这种思想和信息的结构和语言进行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就具有独创性。当然,这并不是说,一部作品中使用已有作品的思想和信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涉及道德规范或其他法律规范。独创性也并不限于原始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或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演绎作品,尽管不是绝对的独立构思的产物,但仍然是经过一定的创作活动产生的,而不是对改编、翻译、注释、或整理同一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另一部演绎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因而也具有独创性。独创性与作品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的大小无关,一幅由儿童独立完成的书法作品,即使艺术价值很小,没有经济利用的可能,仍然具有独创性。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与专利制度中发明的新颖性要求不同。发明的新颖性要求意味着发明必须是首创的,前所未有的。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仅意味着作品是非抄袭的和有差异的即可,即使表现形式与某一已有作品因偶合而相似也无妨。例如,两个人在同一位置、同一时间拍摄同一景物而产生的两张相似的照片,由于并不是相互翻拍的产物,因而都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分别受到保护。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判断独创性需要考虑作品的独特性和创作难度等因素。法律依据:1.《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作品应当是独创性的思想成果。”2.《著作权法》第十一条:“所谓独创性,是指该作品不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简单模仿、复制,而是显示出独特的创作思路和表现方式,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创造性。”3.《著作权法》第十二条:“对于具有明显独创性的作品,即使未发表或者未注册,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总结: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这一规定旨在保护著作人的创造性和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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