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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律师会见对方不同意,是否需要通知其他相关方面?

来源:尚车旅游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律师会见对方需要取得对方同意,并可提供证明材料,但对方无权要求律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一条:“律师会见当事人,应当经当事人同意。律师可以要求当事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十五条:“证据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提供。当事人不能自行提供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律师可要求当事人协助提供证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二十七条:“证据的求证权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及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综上,律师会见对方需要取得对方同意,并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对方无权要求律师提供证明材料。若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可向法院申请调取,律师则可要求当事人协助提供证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原则上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持三证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但是对于危害国安、恐怖活动的案件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准许才可以会见,故而如果不符合上诉原因,建议您可以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律师会见中,个人资料的提供是必要的。律师会见属于法律服务,律师有义务核实咨询人的身份信息,以确保法律服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在接受委托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核实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身份。律师可以要求委托人或者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规定》第十三条:律师在执业中,应当依法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对当事人的财产、个人隐私等应当保守秘密。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被告人在侦查、审判中有权聘请辩护人提供辩护服务。因此,在律师会见中,律师可以要求委托人或者当事人提供身份证明等个人资料以核实身份信息,保障法律服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有权会见被羁押、被拘留、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但不得泄露案情。如果对方不同意会见,律师需要向公安机关或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会见的目的,公安机关或看守所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答复。在会见时,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向被羁押、被拘留、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泄露案情,同时应当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律师有权会见被羁押、被拘留、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于被羁押、被拘留、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同意律师会见的,律师应当向公安机关或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会见的目的;公安机关或看守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答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的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需经许可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2、恐怖活动犯罪?3、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十五条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一)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第四十六条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提出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答复辩护律师。 人民检察院办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侦查阶段,存在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不许会见。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三) 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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