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商品房退房流程的四个阶段及其办理相关手续的具体内容。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由于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可能会导致退房的情况出现。针对不同的情况,购房者可以采取不同的措施,如与卖方协商、寻求法律支持等。
法律分析
商品房的退房流程,很多人都不太清楚,现在我们整理出来供大家参考。商品房的买卖不同于其他日常生活消费品的买卖,因为其交易周期长,涉及资金量大,技术问题多,权利义务关系复杂,所以对程序要求比较严格。但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可能导致退房的情况出现。出现退房情况归集起来主要有四种原因:
一是购房者违约;
二是卖方违约;
三是双方都不违约,但双方就退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四是双方都违约,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在买卖过程中,由于违约方的不同及所处的阶段不同,办理退房的程序也不同。
下面介绍一下在购房的不同阶段出现退房情况时如何办理相关的手续。
1、订金(定金或认购金)阶段
当购房者已交订金(定金或认购金),但还没有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情况下:如果购房者已向卖方支付了订金(定金或认购金),但没有说明所交款项的性质,也没有任何约定,这种情况购房者都可直接向卖方或其代理人要回所交款项。
如果卖方所售项目有《预/销售许可证》或产权证,购房者与卖方有约定,所交款项为定金,且如果买卖双方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达不成一致意见,最终没有签订合同,所交款项予以没收,定金一律不退。姜涛与刘桂林(刘桂林博客,刘桂林新闻,刘桂林说吧)律师认为,这种约定有违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属强迫交易的行为,这种情况如卖方拒不退还定金,购房者可直接向起诉,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对这种约定似乎是认同的。
2、已做预售登记阶段
买卖双方已到房地产主管机关做了预售登记,但房屋还未交付使用,这个阶段如果一方想退房首先要与对方协商,看能否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要以书面形式表示出来,签订正式退房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双方同意解除原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由谁来承担、如何退款、如何履行等问题。
如果买卖双方中一方违约,且达不成一致意见,那么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如果双方协商达不成退房协议,可直接向或仲裁机构起诉或申请仲裁。此外,双方还应到房地产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预售登记手续。
3、入住阶段
在房屋竣工后,购房者已办理了入住手续,交了部门应收的税费之后,但房产证还没有办理下来之前退房的,这个阶段要求退房的一般都是购房者,大多是卖方违约。这个阶段除与上述第二个阶段要求一致外,还涉及到物业、装修损失、税费、搬离时间等问题。如卖方违约,装修损失应经过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装修损失。购房者还应与物业公司签订解除物业管理的合同,卖方所代收的税费也应退还。如达不成协议,购房者可向或仲裁机构起诉或申请仲裁。
4、房产证办理完毕阶段
房产证办理完毕之后,房屋的所有权已完成了转移,除非合同里有约定,否则一般情况下购房者是不能退房的。如果卖方已为购房者办理完毕房产证,但是卖方垫资,且合同有约定如购房者拒不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卖方是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购房者退房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这种情况需双方到房地产发证机关办理房产证过户或注销手续。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购买方,由购买方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预售的商品房应当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且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应当载明预售的商品房的套数、面积、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日期等内容。
如果在商品房预售登记阶段,开发商未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或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所载明的内容与实际不符,那么购房人可以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品房预售涉及到众多购房人和开发商的利益,因此在商品房预售登记阶段,开发商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商品房预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如果开发商违反相关规定,购房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商品房的退房流程比较复杂,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在购房的不同阶段,如果出现退房情况,购房者可以采取不同的措施。如果卖方违约,购房者可以与卖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正式的退房协议,并到房地产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预售登记手续。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起诉或申请仲裁。在房产证办理完毕阶段,购房者需要办理房产证过户或注销手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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