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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后公积金提取申请范围

来源:尚车旅游网

★申请范围★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缴纳土地收益价款,取得房屋完全产权后,可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2.房屋产权人及配偶可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拓展阅读>>>

★申请材料★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点此下载】;

(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 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 委托他人办理的,除需提供职工身份证外,职工本人应在相关事项予以签字确认:

委托已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单位经办人应提供身份证原件;

(2)委托本人直系亲属办理的,代办人应提供关系凭证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委托其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

(三)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凭证原件;

(四)变更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土地收益价款缴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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